【稽查案例】买发票报销冲抵年终奖被处罚
甬税稽二罚〔2022〕**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慈溪市某某审计事务所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128,354.38
处罚日期:2022-03-04
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 2017年11至12月,你单位岑某等18位员工为了少缴个人所得税,以支付票面价税合计金额3%开票手续费的方式,通过网上向一自称姓'王'的人购买了1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向你单位报销,用于冲抵年终奖,18份发票共计价税合计1507846.00元,均已于2018年1月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上述18位员工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2020年11月,你单位通过自查发现上述18份发票已入账,故自行代扣代缴了上述18位员工2017年个人所得税19456.41元,补缴滞纳金14796.60元,2018年个人所得税237252.34元,补缴滞纳金102049.96元。合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6708.75元,补缴滞纳金116846.56元。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56708.75元0.5倍的罚款,计128354.38元。罚款合计128354.38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五条第(一)项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在本次立案检查前已主动代扣代缴了18位员工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