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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全解析
发布时间:2024-12-04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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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基本政策规定

二、相关答疑

三、政策变迁

四、税企争议

五、稽查焦点

六、相关案例

七、会计实务

 

摘要

本文聚焦 “当期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的各类场景,全面深入地阐述税务基本政策规定,以问答形式呈现相关答疑解惑,剖析营改增前后政策变迁,探讨税企争议焦点,揭示稽查重点方向,列举典型案例,并详细说明会计实务操作。旨在为税务从业者、企业财务人员等提供系统且实用的知识参考,助力其精准把握相关税务处理要点,防范税务风险。

 

基本政策规定

1.基本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多种情形下当期进项税额不可抵扣:一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情况;若兼用于应税项目和免税、简易计税等不可抵扣项目,则可全额抵扣。二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三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是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住宿服务若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差等应税目的则可抵扣。
2.政策解读
这些政策规定旨在确保增值税链条的准确性与合理性。对于特定用途和非正常损失相关的进项税额限制抵扣,是因为这些情况或脱离了增值税应税流转环节(如免税、集体福利),或因企业自身管理不善等原因不应享受抵扣权益(如非正常损失)。例如,企业为员工提供免费餐饮福利,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这是由于餐饮服务直接被员工消费,未产生增值税应税增值额,若允许抵扣会破坏增值税税负公平性和链条完整性。而对于兼用情况的特殊规定,如固定资产兼用于应税与不可抵扣项目可全额抵扣,是考虑到实际区分使用比例的困难性,为减轻企业核算负担并促进企业资源合理配置而制定。

 

相关答疑

1.企业购买的办公大楼,部分楼层用于办公(一般计税项目),部分楼层用于员工宿舍(集体福利),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由于该办公大楼并非专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无需对进项税额进行分摊转出。例如,企业购置办公大楼花费 5000 万元,进项税额 450 万元,全部认证抵扣即可。
2.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一批原材料损失,该批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不需要。只有因管理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非正常损失才需要转出进项税额,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其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政策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畴,所以该批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无需转出,仍可正常抵扣。

 

政策变迁

营改增前,增值税主要针对货物销售和部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相对较窄。营改增后,随着服务业、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入增值税体系,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的范围有了新的界定与调整。例如,在营改增前,企业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 7%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且对于运输费用是否可抵扣的规定较为简单;

营改增后,运输服务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同时明确了与运输服务相关的非正常损失情况下进项税额的转出规定,使政策更加细化和严谨。对于不动产方面,营改增后新增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政策(后有调整为一次性抵扣),同时明确了不动产用于不同用途时进项税额的处理规则,如专用于免税项目等不可抵扣情形的处理,相比营改增前是全新的政策内容,这一变革完善了增值税在不动产领域的抵扣链条,促进了房地产市场与相关产业在增值税税制下的规范化发展。

 

税企争议

争议点一:“兼用” 固定资产的界定与举证

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兼用于应税和不可抵扣项目时,税务机关可能对企业认定的 “兼用” 情况存在质疑。例如,企业购置一台设备,声称既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又用于研发免税项目,但税务机关可能要求企业提供详细的使用记录、生产工艺流程图、研发项目资料等以证明 “兼用” 的真实性。企业可能认为自身已合理判断且实际存在兼用情况,但税务机关的举证要求较高,导致双方产生争议。
争议点二:非正常损失范围的认定
在非正常损失的认定上,税企双方可能存在分歧。如企业产品因市场需求变化而过期报废,企业认为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应转出进项税额,而税务机关可能认为若企业在库存管理、保质期预警等方面存在一定疏忽,应认定为非正常损失并转出进项税额,双方对于管理不善的判定标准不同,容易引发争议。

 

稽查焦点

1.进项税额转出的完整性

稽查部门重点关注企业在发生不可抵扣情形时,是否完整地转出了相应进项税额。例如,企业存在部分原材料用于集体福利,但在账务处理上未将该部分进项税额转出,或者转出金额计算错误,少转出进项税额,这将成为稽查重点。
2.发票合规性与业务真实性
对于取得的涉及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稽查人员会审查发票的合规性与业务真实性。如企业取得餐饮服务发票,稽查时会核实是否确实发生了餐饮业务,发票开具内容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用于列支不可抵扣项目以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

 

相关案例

案例一:错误抵扣进项税额被查处

某企业从事一般计税项目的产品生产,同时兼营部分简易计税项目的服务。该企业在 2023 年购进一批价值 20 万元的办公用品,进项税额 2.6 万元,全部在当期抵扣。经税务稽查发现,其中有价值 5 万元的办公用品实际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服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转出该部分进项税额 0.65 万元,并根据相关规定对企业处以罚款,同时加收滞纳金。
案例二:兼用固定资产的税企争议解决
某制造企业购进一台大型设备,价值 800 万元,进项税额 104 万元。企业将该设备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和内部员工培训(属于集体福利性质的一部分)。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认为该设备主要用于员工培训,应转出大部分进项税额。企业则提供了设备使用时间记录、生产产量与设备使用关联数据等资料,证明设备兼用且主要用于应税生产,最终经过多次沟通与资料审核,双方达成一致,按照合理比例确定了可抵扣与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避免了企业税负的不合理增加。

 

会计实务

1.购进时确定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若企业在购进货物或服务时就明确知晓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如购进用于员工集体福利的健身器材,应将进项税额计入货物成本。例如,企业购进价值 3 万元的健身器材,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0.39 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 健身器材 3.39
      贷:银行存款 3.39
2.购进时可抵扣后因用途改变不可抵扣的会计处理
当购进货物或服务先抵扣进项税额,后因用途改变导致不可抵扣时,应在用途改变的当期转出进项税额。例如,企业购进一批原材料价值 15 万元,进项税额 1.95 万元,已认证抵扣。后将其中 3 万元的原材料用于免税产品生产,则应转出进项税额 = 3÷15×1.95 = 0.39 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 - 免税产品 3.39
      贷:原材料 3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0.39
3.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若发生非正常损失,如因管理不善造成库存商品被盗损失 8 万元,该批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 1.04 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9.04
      贷:库存商品 8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4

 

总结

当期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的相关处理在增值税税务管理中占据重要地位。深入理解税务基本政策是企业合规纳税的根本,通过精准解读政策条文,能够有效指导企业的税务操作实践。相关答疑为日常税务处理中的常见困惑提供了解决思路,而明晰政策变迁有助于把握税收制度的发展脉络。在实际工作中,税企争议难以避免,但通过加强沟通、规范举证等方式可妥善解决。稽查焦点提醒企业要严守税务合规底线,注重发票管理与进项税额核算的准确性。相关案例为企业提供了实际的经验教训,会计实务操作则是将政策落地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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