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经济法规
mlmf8s5lwift
全文有效
2024-12-16
2024-12-16
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  艾滋病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4〕51号  发布时间:2024-12-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规划(2024—203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规划(2024—2030年)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进一步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防治措施,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以下简称感染者)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和质量不断提升,病死率逐步下降,社会歧视进一步减轻。经输血传播基本阻断,经注射吸毒和母婴传播得到有效控制,性传播成为最主要传播途径。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防治取得积极进展,整体疫情处于低流行水平。但也要看到,我国艾滋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影响流行的社会因素复杂交织,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感染率高,异性传播感染人数多、隐蔽性强、预防难度大,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部门协作、社会动员、全民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分类指导,创新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和重点环节,以创新为动力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高质量发展。总目标是降低艾滋病新发感染,减少相关死亡,将整体疫情持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具体工作指标如下:

1.提高社会防护意识。到2025年,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重点人群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感染者权利义务知晓率达95%以上,到2030年持续巩固提升。

2.促进危险行为改变。到2025年和2030年,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均较前5年减少10%以上;到2025年,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综合干预措施覆盖比例达95%以上,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年新发感染率在0.2%以下,到2030年持续保持。

3.预防家庭内传播。到2025年,艾滋病母婴传播率在2%以下,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在0.3%以下,到2030年持续保持。

4.提升诊断治疗效果。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比例到2025年达90%以上,2030年达95%以上。到2025年,经诊断发现的感染者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病毒抑制比例均达95%以上,到2030年持续巩固提升。

5.控制人群感染水平。到2030年,全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2%以下。

三、防治措施

(一)开展宣教干预和社会动员

1.加大健康知识普及力度。科学宣传艾滋病危害,将防治知识纳入“公民健康素养”内容,发挥爱国卫生运动优势,广泛动员群众,促进防治知识进社区、进企业、进医院、进校园、进家庭,引导树立“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结合世界艾滋病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及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活动开展宣传。督促车站、机场、口岸、港口客运站、娱乐和洗浴场所等运营单位开展宣传。指导流动人口集中的用工单位及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开展警示性教育。

2.落实综合干预措施。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有关规定并加大检查力度。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落实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健康教育、检测治疗和生育指导等措施。完善药物预防策略,全面推广暴露后预防措施,规范实施暴露前预防措施。创新开展针对易感染危险行为人群风险评估、检测动员、药物预防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综合干预。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血站巩固临床用血艾滋病病毒核酸检测全覆盖。

3.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有效利用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防治工作。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会力量参与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计划。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志愿者和社会公众人物参与防治公益活动。

(二)加强检测和监测

1.提高检测服务质量。各地制定针对性筛查计划,开展便利可及的检测服务。疫情严重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具备抗体确证检测和核酸诊断能力。动员重点人群及时、主动和定期检测,促进自我检测和性伴检测;利用互联网技术发挥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网络的综合作用;强化重点人群和医疗机构重点科室就诊者的艾滋病、病毒性肝炎和梅毒等共检。疫情严重地区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和重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

2.开展多渠道监测预警。加强大数据等技术应用,建立艾滋病防控智慧化多元化监测预警系统。加强重点人群哨点监测和耐药监测,推进机构间信息交换,有效利用哨点监测、耐药、分子流行病、出入境等数据,强化疫情研判及趋势分析。利用病毒基因测序、分子传播网络和新近感染分析等,进一步深入开展新报告感染者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播风险判断。

(三)推进治疗和救助

1.提高抗病毒治疗质量。全面推广检测、诊断、治疗“一站式”服务,对新报告感染者尽早启动治疗,动员未治疗感染者接受治疗。严格执行诊疗指南,加强治疗评估、病情和耐药监测。加强感染者分类管理和个案服务。加强感染者的结核病预防治疗。健全承担艾滋病综合医疗服务的医院与定点医院的转诊和会诊机制,将承担艾滋病诊治工作纳入医疗机构考核管理范围。结合药物研发进展和耐药情况,适时优化成人及儿童治疗方案。加强感染者随访服务,督促其规范治疗并依法履行性伴告知及防止感染他人等义务。做好感染者异地抗病毒治疗衔接。健全中医药参与艾滋病诊疗工作机制,持续推进试点项目,完善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和评价标准。

2.加强感染者关怀救助。依法保障感染者及其家属合法权益,减少社会歧视。强化医疗卫生机构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落实机会性感染有关救治保障政策。加强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时发放基本生活费。

(四)落实不同人群针对性防控措施

1.推进消除母婴传播。健全预防母婴传播服务体系,加强转诊和协作,建立与传染病信息报告等系统间的共享机制,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育龄妇女专案管理和孕情监测。完善早筛查、早诊断服务流程,进一步缩短孕产妇检测确诊时间。落实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干预措施,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全程服务。健全流动个案追踪随访和信息对接机制。

2.推动青少年预防艾滋病。强化部门协作,落实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实施校园抗艾防艾行动,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将预防艾滋病纳入教育计划,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的艾滋病防控领导小组;中学阶段开展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促进校内外青少年养成健康文明的行为习惯,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危险行为的发生。

3.推动中老年人预防性病艾滋病。鼓励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预防干预,减少中老年人不安全性行为。鼓励将老年人艾滋病检测工作与其他公共服务项目相结合。为性病就诊者提供规范化诊疗和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加强对老龄感染者的社会支持。将老年人预防性病艾滋病纳入老年健康素养提升、老年健康宣传周、老年心理关爱等工作。

(五)强化重点地区防治工作

1.加强重点地区攻坚。疫情较重地区因地制宜探索工作模式,加大资源投入,形成防治合力,做到“一地一案”。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强化信息互通和区域协同,联合开展综合干预、检测治疗、社会治理等工作。边境地区根据需要制定符合实际的防治政策。

2.发挥防治示范区引领作用。推进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以遏制艾滋病性传播为主攻方向,着力解决男性同性性行为者等重点人群防治,以及制约诊断发现等重点环节的难题,发挥稳定疫情和模式探索作用。创新机制和模式,结合需要推进艾滋病、结核病、猴痘等多病共防。

(六)开展艾滋病防治社会治理

1.依法做好相关领域治理。严厉打击涉黄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处理涉及艾滋病传播的危险行为,对涉嫌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监管场所应当对监管期限在三个月以上或在被监管前有过卖淫嫖娼、吸毒等行为的被监管人员全部进行艾滋病检测,将感染者纳入重点管理范围并开展抗病毒治疗,落实监管场所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信息通报机制。加强社交媒体、网络平台和社交软件监管,督促相关企业配合疾控部门发布风险提示信息。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活动,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力度。

2.加强禁毒防艾工作。将禁毒工作与艾滋病防治紧密结合,及时清理和打击从事毒品交易的社交媒体、网络平台和个人。做好药物滥用监测,特别是对非列管替代物的监测,及时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和非法催情剂的生产和流通。保持禁毒工作的高压态势,将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作为吸毒人员戒治的重要措施,优化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布局,健全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衔接机制。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区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

四、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地方各级政府对辖区防治工作的责任,发挥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协调作用。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防治相关投入政策,推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生健康、疾控、工业和信息化、药品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强化信息通报和部门协同,加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原料药、成品制剂供需监测,采用政府采购、定点生产、药物轮储、将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医保等多种措施保障药物持续稳定供应。落实药物生产、流通和进口等环节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核心技术和关键策略研究。完善艾滋病防治体系,强化防治工作“三医”协同发展,优化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和衔接,配齐配强防治专业人员,加大对防治人员的关心爱护,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卫生防疫津贴等有关津贴补贴政策。开展国际交流,健全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全球防治策略制定。

五、指导与评估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规划实施调研和指导,组织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指导评估,确保任务有效落实。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