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4-11-15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发布时间为2024-11-15,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的“一、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二)采取非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销售收入÷(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请问,在该公告发布之前,房地产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预缴土地增值税按照=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计算、预缴,不是按照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计算、预缴,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追溯调整,并补交土地增值税、滞纳金?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11-20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二)采取非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 =销售收入÷ (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
……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