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财政部在会计领域有多项举措发布,包括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准备——针对性改进(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参与国际准则制定;发布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及相关解读来规范行业管理;联合开展会计法律法规答题活动以促进会计人员学习;联合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来规范资金使用。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构建“四协同”联合监管体系履行财政监管职能。国务院形成2023年度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以加强资产管理。
涉税方面消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部分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自2024年12月1日起,财政部等部门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推广应用“数电发票”、公告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财政部等三部门明确民航旅客运输服务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财政部等部门发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包括调整住房交易契税政策、明确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及增值税政策等。
财政部会计司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准备 —— 针对性改进(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到 2024 年 12 月 20 日,旨在使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修订更好满足我国利益相关方需要,财政部将汇总各方意见后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6号--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告二十三条,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财政部公布了《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为便于各方面了解掌握《办法》有关内容,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出台的背景及其意义、主要原则、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具体情形、惩戒措施、信用修复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政部会计司联合中国会计学会等开展会计法律法规答题活动
财政部会计司联合多单位开展会计法律法规答题活动,活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5 年 1 月 18 日,采用网络答题方式,参与者可通过多种途径注册答题,成绩优秀者可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或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奖励。
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同题共答 常态长效 构建贯通协同联合监管新体系
近年来,广东监管局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积极履行财政监管职能,针对广东财政总量大、不平衡的现实特点,与广东省财政厅共同搭建起主体协同、资源协同、机制协同、成果协同的“四协同”联合监管体系,在中央重大财税政策监督、地方财政运行常态化监控、基层财政管理能力提升等领域形成贯通协调、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联合工作机制。
《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为规范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相关资金项目申报和管理,包括明确项目范围、申报流程、评审标准等内容,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有关要求,形成了《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体情况、管理工作情况、管理工作成效以及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举措。
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要求,形成了2023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4 年 11 月 12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 2024 年第 16 号公告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自2024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同时废止财税〔2016〕23 号通知,12 月 1 日前未申报缴纳相关增值税、契税且符合规定的可按新公告执行。公告包括住房交易契税政策,如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及第二套住房按面积分档减征契税,纳税人申请优惠需依情况提交或授权获取证明材料或适用告知承诺制;还涉及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部分城市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取消标准的城市按规定执行土地增值税免征等细则,京沪深等市取消标准后适用统一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系列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此次调整背景是落实中央要求,衔接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涉及政策,优化税收助力市场回稳。调整内容包括:一是加大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提高低税率适用面积标准至140平方米,京沪广深适用统一家庭二套房契税优惠,对应情形按不同税率征契税,纳税人依条件提交或授权获取、承诺办理优惠申请;二是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各地区分别降至1.5%(东部)、1%(中部和东北)、0.5%(西部);三是明确取消标准后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前者相关城市取消标准后售2年以上住房免征,后者符合增值额条件继续免征。税务机关将从提升窗口服务效能、优化资料提供、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等方面,保障纳税人便捷享受优惠政策。
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通知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
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通知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公告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公告详细通知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出口企业、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办理流程等信息。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两部门发文调整出口退税政策,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调整铝材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一、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二、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本公告所列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第10号公告,根据相关条例及细则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国税发〔2010〕53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为1%,西部地区省份为0.5%,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由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地政府指导下,依科学测算确定各类型房地产具体预征率。
关注!2024年12月1日起全国推广应用“数电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公告介绍了数电发票的定义、类别、票面内容、号码规则等,阐述其具有领票流程简化、开票用票便捷、入账归档一体化等优点。还详细说明了发票总额度的调整方式、增值税申报期内额度使用规定、红字数电发票开具流程及注意事项、未使用数电发票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变化、发票作废规定、申报表填写方法、发票用途确认及更正、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发票查询下载导出、报销入账归档注意事项等多方面内容,同时提及与机动车相关发票的使用管理及购置应税车辆凭数电发票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等业务的要求。
三部门:2024年12月1日起,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与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发布 2024 年第 9 号公告,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旨在贯彻税收征管改革意见推进民航客运发票电子化改革。规定境内航空运输企业和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旅客运输服务可开具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其有特定基本内容与发票号码规则,旅客行程结束后可通过多种渠道获取,购买方报销入账有相应规定,不同时期的行程单确定进项税额方式不同,换开有流程要求,电子行程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需上传信息,税务部门传输给购买方,购买方及旅客可进行多种操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相应用途确认与申报抵扣规定。
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明确!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联合发布人社部发〔2024〕76 号通知,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39 年 12 月 31 日施行。通知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大龄领金人员(含期满仍未就业者),规定其在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要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人员及时告知政策、优化经办服务,符合条件人员参保缴费后可申请领取相关费用;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出现法定停领情形时停止享受相关待遇;强调各地要强化风险防控,关注基金运行,完善风控规则,防范欺诈行为;各地相关部门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细化措施,明确申领程序与办理流程以提升服务质效,推动政策落地。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
2024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并自发布日起实施。该《指引》要求上市公司以提升公司质量为根基,通过多种合法合规方式推动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明确了相关方责任,对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等作出专门要求,且禁止上市公司借市值管理之名违法违规。此前征求意见时,各方总体认可《指引》并提了诸多宝贵意见和建议,经研究,与条文有关的主要意见已被采纳。后续,证监会会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做好《指引》实施的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与代码》等8项金融行业标准近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与代码》《区域性股权市场跨链技术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跨链数据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跨链认证安全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块链通用基础设施通讯指南》《证券期货业信息技术架构管理指南》《证券期货业数据标准属性框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运维自动化能力成熟度规范》等8项金融行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15日本届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为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修订背景和意义、修订后的《办法》便利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对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作出的规定等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证券公司试点参与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落地 助力推进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1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深圳市分行,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联合公告,招商证券等14家证券公司成为首批试点参与“跨境理财通”的证券公司。为落实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战略部署、深化金融合作,依相关细则制度安排,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密切配合推进试点。经评估验收,这14家证券公司完成业务与系统准备。它们将与香港证监会认可机构合作,服务大湾区居民跨境投资需求,推动区域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下一步,中国证监会等单位会持续跟踪、评估试点效果,完善业务试点,提升服务质量,深化大湾区金融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