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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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政策及相关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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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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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二、办理方式
1.基本条件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
注意事项
(1)房屋产权人: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且房屋所有人为居民个人(非公司、单位等)。
(2)房屋所在地:纳税人出售和购买房屋所在地须位于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3)房屋性质:出售和购入住房房屋性质须为住宅,新购入住房为存量房(二手房)和增量房(新房)均符合条件。
2.办理地点
纳税人须前往出售住宅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当地税务机关预约办理,即前往出售住宅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3.材料要求
符合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出售、购入住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4.税费计算方式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注意事项
(1)现住房转让金额即为出售住房时售房发票上所标注的不含税价格。新购住房金额即为购入住房时购房发票上所标注的不含税价格。
(2)例:出售现住房价格为300万元,购入新住房价格为400万元,符合政策第一种,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出售现住房价格为600万元,购入新住房价格为540万元,按照540/600×100%=90%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即退还税款=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90%。
5.办理流程
符合政策条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办理退税所需材料,带齐材料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办理完毕后等待税款到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