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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专题学习(20241204更新)
发布时间:2024-12-04  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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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概述

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 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0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继续实行上述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政策适用条件

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注1)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注2)70%以上的企业。

2.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鼓励类产业项目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限制比例,由原来的70%降至60%,进一步扩大了优惠政策力度。

注1:《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目录在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目前最新修订的目录是《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0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24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25年本)》),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注2:“企业收入总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执行,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联想:

高企认定条件之一“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三、西部地区范围

23号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四、《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的背景、基本情况和主要内容和新特点

202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时强调,要坚持把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作为主攻方向,因地制宜发展新兴产业,加快西部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制度和政策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明确,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本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的决策部署,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础上,把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作为主攻方向,因地制宜发展新兴产业,加快西部地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优化布局,推动形成大保护、大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西部大开发新格局。

对西部地区从事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政策之一。《目录》界定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产业范围,是企业能否享受该政策的主要依据,也是引导西部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要文件,上一版本是2020年本。《目录》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国家既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并明确上述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即根据西部各省(区、市)实际适当增加的条目,分省列举,仅在相应省份适用。《目录》作为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的重要文件,与西部大开发财税、投资、人才等政策协同发力,共同构成了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

修订后,按省份分列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共564条,相比2020年本净增加29条、增幅5.4%,增加的条目主要集中在特色农牧、电子信息、资源精深加工、装备制造等领域。

比如: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对四川省火锅底料、火锅用调味料、火锅生鲜净菜及熟食半成品、火锅器皿的生产加工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取得了哪些成效?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内蒙古、广西等西部12省(区、市),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72%。近年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深入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提振企业发展信心。2021—2023年,通过实施《目录》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西部地区共减免企业税收超4000亿元,有力支持了西部地区企业发展,也吸引国内外企业加速向西部地区投资布局。二是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通过鼓励类产业政策,有针对性地激励西部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目前西部地区已经在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领域形成9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5个先进制造业集群。三是推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近年来,西部地区经济稳步增长,2023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长5.5%、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6.1%,均居四大板块之首,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占全国水平的比重稳步提升。在这方面,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六、后续管理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注3),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目录(2025年本)》的执行主体,在执行过程中,有关省级部门应及时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2025年本)》进行判断。

 

注3:23号公告一方面强化税收服务理念,将“要求企业提供证明”(注4),修改为“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规避了企业提供证明的难题;另一方面强化监管力度,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依照税收法规进行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注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七、总分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一)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二)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三)总分机构处于不同的税率地区,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分摊比例计算划分,总分机构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当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汇总后再按分摊比例,分别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举个例子:

甲公司是位于辽宁省的总机构企业,2022年第二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它在云南设立了一家分公司,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税率为15%,计算甲公司2022年第2季度应纳所得税额。

解: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首先,计算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总机构1000×50%=500万元

  云南分公司1000×50%=500万元

其次,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总机构500×25%=125万元

  云南分公司500×15%=75万元

  合计:125万元+75万元=200万元

最后,分摊就地缴纳的税额

  总机构200×50%=100万元

  云南分公司200×50%=100万元

  因此,甲公司第2季度应纳税额为100万元。如果云南公司不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条件,则甲公司应纳税额为1000×25%×50%=125万元。

 

八、纳税申报

(一)季度预缴申报可以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 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 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 年版)》第 63 项,优惠事项名称: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时间:预缴享受。2022 年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二)留存备查资料

1.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

 

(三)申报表填写

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时,应在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的下级行次填写具体优惠事项名称和减免金额。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包括“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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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例分析

贵州三特梵净山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2020年度实现总收入21,902.35万元(其中索道收入14,378.12万元、景区开发项目投资收益6,948.10万元、其他及营业外收入576.13万元),利润总额14,930.22万元。鼓励类产业项目收入占收入总额比重为65.65%,未达到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条件。

案例简析:该企业仅投资收益一项占收入比重达32%,2020年鼓励类产业项目收入占收入总额比重要求达到70%以上才能享受优惠,所以不符合规定条件,应按法定税率25%计算并补缴企业所得税。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鼓励类产业项目收入占收入总额比重要求下降为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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