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4年12月1日,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广应用,这也是税收征管方式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转变的重要标志。“数电发票+大数据”会精准识别并自动推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税务违法行为的风险点,尤其进项与销项不匹配、销项或进项激增的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将会大幅度提升,本文将结合数电发票的特点对此作简要分析。
01
数电发票的推广应用是“以票管税”到“以数治税”的重要标志
(一)从手写发票到数电发票,发票经历了多次变革
随着科技水平、经济业态、税制发展,发票作为商事交易的重要原始凭证,完成了从手写发票到机打发票、电子发票再到数电发票的变革。1986年,《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结束了发票管理不统一的历史。2003年,随着金税二期实现了发票信息化,手写发票退出历史舞台。2013年,京东集团开出了第一张电子发票。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2021年12月,上海市、广东省、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此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至2023年5月,全国数电票开票试点省(区、市,含计划单列市)已达到24个,受票范围已扩展到全国。2024年1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及相关解读,明确数电发票将于2024年12月1日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
(二)数电发票将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运行效率
相较于纸质发票,数电发票的变化主要体现在领票流程、开票用票、额度调整三个方面,有利于简化交易过程、节约人力物力从而实现降低企业交易成本的效果。数电发票的领票流程更加简便——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纳税人可以基本实现“开业即开票”,因为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可通过“赋码制”和“赋额制”获取发票号码以及发票额度。数电发票的开票用票更便捷——纳税人只需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数电发票的额度确定方式多样——其一,月初赋额调整。即信息系统每月初自动对纳税人的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其二,赋额临时调整。即纳税信用良好的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的一定比例时,信息系统自动为其临时调增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其三,赋额定期调整。即信息系统自动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其四,人工赋额调整。即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发票总额度。
02
实践中已爆发多起虚开数电发票案件
自2021年12月数电发票试点以来,已有多起虚开案件被查获,本文将列举三起,其中有两起案件是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小规模纳税人对外虚开发票;有一起案件是通过制假软件伪造数电发票对外出售。这也提示纳税人,数电发票开具的简化与便利,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运行效率的同时,意味着纳税过程更加透明化,也意味着税收违法行为将更容易且更快被发现,与此同时所面临的税务风险也会有所提升。
(一)上海破获首例非法制造、销售数电发票案
2024年11月27日,上海警方公布首例非法制造、销售、使用假数电发票案件。今年1月,上海公安经侦部门在侦办一起经济犯罪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沈某疑似利用一款制假软件伪造大量数电发票对外出售。经查发现。沈某使用的这款软件系从位于广东的犯罪嫌疑人詹某明、詹某凌处购得。詹某明、詹某凌为牟取不法利益,设计开发了一套可开具假数电发票的软件源代码。使用者只要根据模板,输入企业名称、发票品名、开票金额等信息,即可生成一串假发票号码以及所谓的“防伪”二维码,从而得到一张假发票。随后,犯罪嫌疑人詹某凌又通过社交软件向包括犯罪嫌疑人沈某在内的全国50余人出售该软件,犯罪嫌疑人沈某等人在购得软件后,则以收取票面金额1%至2%不等的费用的方式,对外出售假发票10余万张、涉及票面金额20余亿元,购买该些假发票的企业或个人,多将假发票用于逃避缴纳税款、套取企业资金等非法用途。
(二)吉林查处一起利用税费优惠政策暴力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数电发票团伙案件
2024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长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依法查处一起利用税费优惠政策暴力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数电发票的团伙案件。经查,犯罪团伙控制多家空壳企业,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26份,价税合计1700余万元。其中:数电发票326份,数电发票虚开金额328万元。
(三)深圳警税联合破获一起全国首例虚开数电发票案件
2023年3月,深圳市税务局决定2023年3月30日起在部分纳税人中实行数电发票试点。2023年6月,深圳警税联合破获一起全国首例虚开数电发票案件。经查,犯罪团伙控制15户空壳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涉嫌对外虚开生活服务类数电发票814份,价税合计金额754.61万元。
03
再生资源、煤炭、运输等行业企业所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
(一)被认定虚开、偷税的税务行政风险激增
数电发票正式推广应用后,发票管理将依托大数据管理体系,形成智能化、精准化的全链条监控,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务遵从的智能检查及税务风险的智能预警力度将不断提升。在“数电发票+大数据”的新格局下,对于面临前端缺票之困境的行业企业而言,比如再生资源、煤炭、运输等,将面临更加严峻的税务合规形势。对于再生资源、煤炭、运输等行业来说,由于前端缺少发票的情形普遍存在,企业可能通过向第三方取得发票、财政奖补等方式解决税收负担过重的问题,这可能带来进销项不匹配、销项或进项激增的问题,从而可能导致企业面临被认定为虚开、偷税的税务行政风险。而且,增值税的抵扣环环相扣,一旦一个环节的发票被确认为虚开发票,税务风险将传导至整个链条。尤其对于受票方而言,若其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那么可能面临被认定为虚开或偷税的风险,同时可能被要求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甚至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刑事定性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
无论是发票的开票方还是受票方,涉嫌虚开发票的,都有可能面临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风险。实践中,还存在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被判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情形。除此之外,数电发票推广应用后,伪造发票的新形式也随之出现,正如上述上海市查处的案例。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对于有真实业务发生但取得伪造发票的受票方,是否构成发票类犯罪。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三款,以伪造的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的,应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第一款,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第十八条第一款,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持有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由此可知,受票方取得伪造发票的,可能会面临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票罪、持有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风险。
04
结语
发票作为增值税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原始凭证,随着科技水平、经济发展以及税制变化,经历了手写发票、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到数电发票的变革,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便利、快捷的服务。与此同时,纳税人更应当看到数电发票背后所隐含的税收征管方式的变化,从“以票管税”到“以数治税”,纳税过程将更加透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信息也更加全面。“数电发票+大数据”的税收征管方式更是能实现对企业全生命周期以及交易全链条的监控,这对企业生产经营及税务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随着数电发票的推广应用,新的发票伪造形式也随之出现,那么对于受票方而言,又面临不同的发票类犯罪风险。在新形势、新格局之下,如何在规范经营的同时做好税务合规仍然是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