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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进项税额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吗?浙江12366
发布时间:2024-12-04  来源:税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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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4-12-02

问题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600万元,其不动产为之前购进取得,取得时购房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购入金额为4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6万元,在销售不动产时缴纳土增税(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其扣除项目金额应为400*(1+5%*年限)还是436*(1+5%*年限)/1.05?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12-03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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