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综合
请教一下,企业被人恶意纵火的存货损失,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定要做进项转出吗?
发布时间:2024-12-02  来源:郝守勇税库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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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请教一下,企业被人恶意纵火的存货损失,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定要做进项转出吗?

 

 

 

 

 

答复

企业被人恶意纵火的损失,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原因就是纵火的损失不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三种损失之一。也就是说只有正列举到的三项损失需要转出。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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