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差异如何解决啊?
解答:
在企业财税实务中,经常会听到“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等。
“税会差异”,是指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导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需要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反之,“纳税调整”,就是因为会计处理不符合税法规定,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后再做纳税申报。
虽然存在“税会差异”,但是在财税实务中并不能完全隔离,而是需要尽可能“融合”以达到既满足会计准则规定,也满足税法规定。
(一)税会差异
1.为什么会存在税会差异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看看税法和会计准则各自是怎么说的。
《税收征管法》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道: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在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具有统驭地位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则是这样给会计准则定义的: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从上述税法和会计准则对自身目的、意义、作用的定位,我们就可以发现二者为什么会存在差异。税法的目的、意义、作用主要就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而会计准则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2.最常见的税会差异形式
税会差异主要体现在会计要素、计量原则等方面会计与税务规定的差异,最常见的形式有如下几种:
(1)收入方面的差异。
税务和会计对于收入有各自不同的定义,常见的差异有:
①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而税务上却要确认收入。
比如视同销售。会计上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税法上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规定却要作为“销售收入”。正因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处理,所以才出现了税务上的“视同销售”。
对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差异,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的处理方法的差异。其实,其他的税会差异主要也会涉及到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于流转税的税会差异,会计处理上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确认“应交税费”等,最终差异可能只体现在“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等处,对于下一个会计期间基本没有影响。如“视同销售”的税会差异,会导致“增值税申报表”上应税销售额大于会计“利润表”上的营业收入。因此,涉及到流转税的税会差异相对比较简单而且好处理。
②会计上确认收入,而税务却不(免于)确认收入。比如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会计上按规定确认收入,而税法上却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③收入在税务和会计上确认时间的差异。比如:企业预收货款并开具了发票,在税务方面增值税就要在开具发票的时候就产生了纳税义务,就需要确认收入;而会计方面,则需要等到货物发出时才确认收入;企业出租房屋,12月预收下年度一季度的租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在合同约定收款的12月产生纳税义务,会计核算却需要在次年按月确认收入。
(2)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的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因此,会计核算方面对于费用限制比较少,在“很可能”的情况就要确认,而不强调实际支付,也无具体的比例限制等。
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有诸多限制,既有强调实际支出的,也有很多扣除项目是有具体比例限制的。比如职工福利费,税务规定必须是在比例限制范围内且已经实际支出才能税前扣除。
(3)资产方面的差异。
会计准则对于各项资产的计价都规定了各自的计量原则;税法对于资产的计税基础也从税法的角度规定了其计量原则。在多数情况下,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是一致的;但是,税务基于保证税收的原则,对于资产计税基础的确认一般比会计成本确认更加严格,有些情况下资产的初始计税基础会小于初始会计成本。
同时,对于资产后续计量,会计和税务规定也存在一些差异。比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准则规定了比较多的折旧方法,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都是可以的,同时对于折旧年限也没有给出确定的最低年限。总之,会计准则对折旧的限制是比较少的。而税务方面,对于固定资产规定的折旧方法主要是直线法,在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下才能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于折旧年限,按固定资产类别规定了具体的最低折旧年限等。
除开上述差异外,其他的会计要素也是存在着不同的税会差异的,本书后面章节会对具体的税会差异逐一进行分析。
3.税会差异的分类
税会差异的分类,主要是指会计准则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差异,按照不同影响结果来分类的。
会计准则规定,可能也与增值税、消费税等存在差异,比如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视同销售”,但是最终结果都是一样,所以就不存在需要分类。
按照税会差异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可以分为:永久性税会差异和暂时性税会差异。
暂时性税会差异,又可根据在未来的“应纳税”或“可抵扣”,细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二)税会融合
在企业财务管理中,需要做到“业财融合”;在对经济业务进行财税处理的时候,需要做到税务与会计的融合,即“税会融合”。
在会计教材中,除专门讲授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章节,通常都会提示不考虑税费的影响。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不行,而是必须要考虑税务的因素。
1.财税实务处理的步骤
企业外购货物,当一个会计人员接到相关单据进行会计处理时,就需要考虑如下因素:(1)我们是一般纳税人吗?外购货物取得的发票或票据,可以抵扣抵扣进项税额吗?(2)外购货物的用途是什么?该用途的外购货物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3)采购途中、整理入库过程中等发生的损耗合理吗?发生的损耗该作为存货的成本,还是作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4)是否支付货款?以什么形式支付货款?前期有预付货款吗?前期有暂估入账吗?等等。
比如,一家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月饼既有用于对外销售,也有赠送客户,同时也有发给员工。当会计人员该业务时,就需要按照如下图所示进行处理:
在该业务中,“税会差异”与“税会融合”,比如体现在如下地方:
⑴入库环节,有无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有,在会计分录中就要体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然后在增值税申报时做勾选抵扣。
⑵领用环节,按照具体用途,决定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①如果发给员工,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就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在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在增值税申报表填写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说明:企业外购货物发给员工作为集体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但是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做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企业向员工发放等实物,需要并入当月工资一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②如果用于赠送客户,会计核算不确认收入,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会计核算就要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要调增销售金额。
同时,企业向单位以外个人无偿赠送月饼的,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说明:企业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给客户的,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做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同时,“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在汇算期间时需要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③月饼如果用于对外销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成本作为“主营业务成本”也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总之,在财税实务处理中,需要考虑很多因素,既包括财务管理(内控)因素,也包括会计准则规定和税法规定。
2.视同销售
虽然存在“税会差异”,但是在会计分录时,却要融合税法的规定。比如,企业用货物赠送给灾区,依照税法规定需要视同销售,因此,在对企业捐赠做会计分录时,虽然会计核算不确认“收入”,但是却必须在会计分录中体现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于一项经济业务,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各自的依据不一样,产生的结果也不一样,但是最终需要通过会计分录中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来体现与融合。对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财税处理,如下图所示:
3.纳税调整
对于影响企业所得税缴纳的税会差异,经常有人说“调表不调账”,其实也是不完全正确的。无论是纳税调增还是纳税调减,多交或补缴企业所得税,少交或退缴企业所得税,都会最终影响“所得税费用”“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纳税调整后的最终结果必然会以会计分录的形式体现出来,最终影响企业的会计报表。
因此,“税会差异”与“税会融合”,就如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税会差异”,体现为企业的纳税申报数据与企业会计数据的差异。比如,企业的增值税申报表销售收入数据,就包括视同销售的金额以及预收租金、预收款先开票等金额,而企业的《利润表》就不包括视同销售的金额以及预收租金、预收款先开票等金额。但是,会计分录却需要将差异融合,并体现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⑴“调表不调账”,是因为提前正确做了“调账”。
无论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还是企业所得税的税会差异,只要提前做了正确的账务处理,在纳税申报的时候,只需要调整相关纳税申报表,就不需要“调账”。
比如,甲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在2×23年度年终关账时,对于年度内的税会差异做了清理,并按照清理结果计算出2×23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做了计提。在2×24年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税法规定对税会差异做了纳税调整(包括调增和调减),最终需要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与“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账面余额一致。此时,虽然调整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但是不再需要做账务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时,只需要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⑵“调表又调账”。
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税会差异,如果年终关账前的账务处理不正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既需要调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还需要“调账”。
比如,乙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在2×23年度年终关账时,虽然对于年度内的税会差异做了清理,并按照清理结果计算出2×23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做了计提。但在2×24年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税法规定对税会差异做了纳税调整(包括调增和调减),最终需要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与“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账面余额不一致。此时,对于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差额就需要做账务调整。
先调整需要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做如下调整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实际补缴企业所得税时,只需要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对于纳税调整的结果需要做的会计分录比较复杂,可能涉及到“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即使不需要实际补缴或退还企业所得税也可能需要做“调账”分录。
比如,丙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2×23年度年终关账时,虽然对于年度内的税会差异做了清理,并按照清理结果计算出2×23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做了计提。但在2×24年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有一笔暂估入账100万元的成本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无法收到发票,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纳税调增,最终需要补缴的企业所得税25万元,导致与“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账面余额不一致(相差25万元)。除该差异外,其余纳税调整与年终关账计算一致。该笔暂估入库的发票,预计在2×24年内能够收回。
解析:丙公司的暂估入账因为汇算清缴结束前没有收到发票,需要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就需要“调账”,确认需要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考虑到该发票能在5年内收回,然后按税法规定可以追补扣除,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退回,是一项暂时性税会差异,补缴出去的税金是一项资产,故而需要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需要做如下调整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万元
实际补缴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万元
贷:银行存款 25万元
假如丙公司在2×24年8月实际收到了暂估入账的发票,然后按税法规定进行追补扣除,就需要向税务局申请更正2×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更正完毕后再按规定申请退还多缴的企业所得税。
确认可退还企业所得税的调整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元
实际收到退还多缴的企业所得税:
借:银行存款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万元
在丙公司的上述业务中,汇算清缴时“调表又调账”,追补扣除时也是“调表又调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