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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贷款相关手续费及咨询费」全解析
发布时间:2024-12-04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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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基本政策规定

二、相关答疑

三、政策变迁

四、税企争议

五、稽查焦点

六、相关案例

七、会计实务

 

摘要

本文聚焦于 “一般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与贷款相关的手续费、咨询费等” 这一特定税务场景。详细阐述相关税务基本政策规定、政策解读,通过问答形式解答常见疑问,剖析营改增前后政策演变,探讨税企争议点、稽查关键要点,并佐以实际案例与会计实务操作讲解。旨在为财务、税务从业者提供系统且实用的知识指南,助力其精准把握税务处理要点,有效应对实务挑战,防范潜在税务风险。

 

基本政策规定

1.基本政策

依据现行增值税政策法规,购进的贷款服务相关的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的贷款服务涵盖企业从各类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所涉及的贷款业务,而与之直接相关的如贷款申请过程中的手续费、为获取贷款而支付的咨询顾问费、贷款安排费、贷款承诺费等各类附加费用,均遵循这一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
2.政策解读
此政策规定主要基于增值税的征收逻辑与税收公平性考量。贷款服务本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是因为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并非直接对应于应税货物或服务的增值环节,难以精确界定其增值额与应税范围,若允许相关手续费、咨询费等抵扣,会破坏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与税负的公平分配。例如,企业为获取一笔贷款支付给金融中介机构的咨询费,若允许其进项税额抵扣,而贷款利息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却不能抵扣,会导致企业在融资环节的税负计算出现不合理偏差,同时也会在金融服务领域引发税负传导机制的混乱,不利于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与一致性。

 

相关答疑

1.企业为发行债券支付给承销商的承销费,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不能抵扣。发行债券属于企业的融资行为,承销商收取的承销费与贷款服务性质类似,是为企业获取资金而发生的费用,根据政策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应将承销费对应的进项税额计入债券发行成本。
2.企业因贷款展期支付给银行的展期手续费,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该展期手续费属于贷款服务相关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应将展期手续费全额计入财务费用,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操作,以确保符合增值税政策要求。

 

政策变迁

营改增前,贷款服务相关手续费、咨询费等多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存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营改增后,随着金融服务纳入增值税体系,明确规定了与贷款服务相关的各类费用支出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一变革使得增值税在金融服务领域的抵扣链条更加清晰明确,避免了企业在税种转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税务处理混乱。同时,也促使企业在进行融资决策与成本核算时,更加全面地考虑税务成本因素,推动企业优化融资结构与财务管理策略,进一步完善了增值税制度在金融服务行业的整体布局与实施效果。

 

税企争议

争议点一:费用与贷款服务关联性的界定

在实际业务中,对于某些费用是否真正与贷款服务直接相关可能存在争议。例如,企业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支付给一家综合性咨询公司一笔费用,该公司除提供贷款咨询服务外,还提供了企业战略规划咨询服务。企业可能认为应按照合理比例划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部分,仅将与贷款咨询相关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而税务机关可能认为只要是在贷款申请期间支付给该公司的费用,均应视为与贷款服务相关,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种对关联性的不同判断容易引发税企争议。
争议点二:特殊融资安排下费用的定性
对于一些特殊融资安排下产生的费用,其定性存在分歧。如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获取固定资产,在租赁期间支付的租赁手续费,企业可能认为这属于租赁服务的一部分,其进项税额应可抵扣;而税务机关可能认为融资租赁本质上是一种融资手段,该租赁手续费与贷款服务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双方基于不同的定性标准易产生争议焦点。

 

稽查焦点

1.进项税额抵扣的准确性

稽查部门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准确执行了与贷款相关手续费、咨询费等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企业可能存在故意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情况,例如,通过虚构费用明细、篡改发票内容等手段,将与贷款服务相关的费用伪装成其他可抵扣项目进行申报抵扣,稽查人员会通过审核发票真实性、业务合同条款、账务处理逻辑等多方面资料,核实企业进项税额抵扣的准确性与合规性。
2.费用真实性与合理性审查
稽查人员会深入审查企业支付的与贷款相关费用的真实性与合理性。一方面,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虚增贷款费用、伪造费用支出凭证等行为,以骗取进项税额抵扣或减少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审查费用的计算依据、收费标准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市场行情与行业惯例,确保企业申报的贷款相关费用真实可靠且符合税务规定。

 

相关案例

案例一:违规抵扣被查处案例
某企业在 2022 年为获取一笔 5000 万元的银行贷款,支付给一家金融顾问公司 200 万元的咨询顾问费。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其中进项税额 12 万元进行了抵扣。税务稽查发现后,认定企业违反了与贷款相关费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要求企业转出进项税额 12 万元,并对企业处以罚款 6 万元,同时加收滞纳金。
案例二:税企争议解决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向一家集团内部金融公司借款,并支付了一笔包含利息和咨询费在内的综合费用。企业认为其中的咨询费是针对项目融资结构优化的专项咨询,与企业的开发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应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则认为该咨询费是在贷款过程中产生的,应遵循贷款相关费用不得抵扣的政策。经过税企双方多次沟通,企业提供了详细的咨询服务内容报告、项目融资规划与开发经营关联分析等资料,最终双方协商确定按照一定比例划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部分,既保障了税收政策的执行,又兼顾了企业业务的实际情况。

 

会计实务

1.发生不可抵扣贷款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

当企业发生与贷款相关的手续费、咨询费等不可抵扣费用时,应将进项税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科目。例如,企业支付给银行 50 万元的贷款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3 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53
      贷:银行存款 53
2.误抵扣后的会计调整
若企业误将与贷款相关的不可抵扣费用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在发现后应及时进行会计调整。例如,企业将支付给金融机构的 80 万元贷款安排费对应的进项税额 4.8 万元在前期已抵扣,发现错误后,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4.8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8

 

总结

一般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之与贷款相关手续费、咨询费等规定,是增值税税务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理解其政策内涵是企业依法纳税的关键,准确的政策解读有助于企业清晰界定不可抵扣费用范围,合理规划税务成本。通过对政策变迁的梳理,能更好地适应税收制度变革,把握政策发展趋势。在实际操作中,税企争议虽不可避免,但企业应秉持合法合规、诚信沟通的原则,依据事实与法规妥善解决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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