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4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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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政策规定
二、相关答疑
三、政策变迁
四、税企争议
五、稽查焦点
六、相关案例
七、会计实务
本文围绕增值税发票 “不抵扣” 这一关键场景,深入探讨税务基本政策规定,包括政策条文与解读;通过问答形式呈现常见相关答疑;对比营改增前后政策变迁;剖析税企争议点与稽查焦点;列举实际案例;详细阐述会计实务操作。旨在为财务、税务从业者及相关研究人员提供全面且深入的 “不抵扣” 知识体系,助力准确理解与合规操作。
1.基本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存在发票信息填写错误、字迹模糊不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加盖不符合规定的印章等情况,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政策对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与合理性。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不予抵扣,可规范发票开具与管理秩序,防止虚假发票流入抵扣环节。而对特定用途的购进项目不允许抵扣,是因为这些项目要么不参与增值税应税环节(如免税项目),要么属于最终消费环节(如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若允许抵扣会造成增值税税负的不合理转嫁与流失。例如,企业为员工食堂购进的食材,属于集体福利范畴,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这是因为食堂服务的对象是企业员工,并非用于企业的应税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增值税的流转链条延伸。
1.企业购进的办公用品,部分用于办公,部分被员工私自使用,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如果能够准确划分用于办公和员工私自使用的部分,仅将员工私自使用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若无法准确划分,则按照销售额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例如,企业购进一批办公用品价值 10000 元,进项税额 1300 元,经评估约有 10% 被员工私自使用。若能准确划分,转出进项税额 130 元;若无法准确划分,假设当月应税销售额与免税销售额合计 100 万元,其中免税销售额 20 万元,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1300×(20÷100) = 260 元。
2.企业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共用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对于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因为固定资产的使用具有综合性,难以准确区分在各个项目中的使用比例,为减轻企业核算负担并促进企业合理配置资源,政策允许全额抵扣。例如,企业购置一台价值 50 万元的设备,进项税额 6.5 万元,该设备既用于一般计税的产品生产,又用于简易计税的服务项目,该 6.5 万元进项税额可全部抵扣。
营改增之前,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主要集中在货物的购进与部分劳务。而营改增之后,将原来缴纳营业税的服务业、无形资产、不动产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抵扣范围大幅扩展。例如,在营改增之前,企业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且抵扣政策相对复杂。
营改增之后,运输服务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政策更加规范统一。同时,对于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营改增后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 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 40%,这是营改增前未有的政策规定,有效减轻了企业购置不动产的税负压力,促进了企业在不动产投资方面的积极性,也进一步完善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使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在更多经济领域得以发挥。
在判断购进货物或服务是否 “用于” 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等不得抵扣情形时,税企双方可能存在争议。例如,企业采购一批电脑,部分时间用于行政办公(一般计税项目),部分时间用于内部培训(属于集体福利性质)。企业可能认为按照实际使用时间或工作量比例可以抵扣部分进项税额,但税务机关可能认为只要涉及集体福利用途就应全部转出进项税额。
当存在兼营多种计税方法项目且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时,企业采用的分摊方法可能不被税务机关认可。如企业按照人工工时比例分摊进项税额,但税务机关认为按照销售额比例分摊更为合理。企业则可能认为人工工时更能反映实际的资源消耗与进项税额的关联度,这种分歧需要双方依据相关政策并结合企业实际运营情况进一步沟通协商,甚至可能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1.发票真实性与合规性
税务稽查首先关注企业取得的不抵扣发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包括发票是否为伪造、变造;发票开具内容是否与实际交易相符;是否存在虚增数量、金额等情况。例如,企业取得一张办公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实际并未购买发票上所列的全部办公用品,这就涉及发票违规,其进项税额不仅不能抵扣,还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
对于按规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项目,稽查部门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准确计算并转出。如企业将用于集体福利的货物进项税额未及时足额转出,或者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分摊比例时故意错误计算,以减少转出金额。例如,企业有兼营业务,在计算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转出时,故意缩小免税项目销售额在总销售额中的占比,从而少转出进项税额,这将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审查对象。
案例一:违规抵扣进项税额被查处
某企业主要从事一般计税项目的产品生产销售,同时兼营部分简易计税项目的服务。该企业在 2023 年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全部抵扣进项税额。但经税务稽查发现,其中有价值 30 万元的原材料实际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服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转出该部分进项税额 3.9 万元(假设税率 13%),并根据相关规定对企业处以罚款,同时加收滞纳金。
某连锁酒店企业,旗下酒店既有一般计税的住宿服务,又有免征增值税的会议服务(特定政府会议)。企业按照房间使用面积比例分摊共用固定资产(如电梯、空调系统等)的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在稽查时认为应按照营业收入比例分摊更为合理。企业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数据说明房间使用面积与固定资产损耗的相关性更强。经过税企双方多次沟通与资料补充,最终按照企业提出的方法进行了进项税额分摊调整,避免了企业多转出进项税额,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1.取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发票的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在购进货物或服务时,就明确知道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购进用于集体福利的货物,应将进项税额直接计入货物成本。例如,企业购进价值 5000 元的员工健身器材,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650 元,会计分录为:
2.购进时可抵扣后因用途改变转为不得抵扣的会计处理
若购进货物或服务时进项税额已抵扣,后因用途改变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应在改变用途的当月计算转出进项税额。例如,企业购进一批原材料价值 10000 元,进项税额 1300 元,已认证抵扣。后将其中 2000 元的原材料用于员工宿舍修缮(集体福利),则应转出进项税额 = 2000÷10000×1300 = 260 元。会计分录为:
对于兼营多种计税方法项目且共用资产或服务的情况,企业按照合理分摊方法计算可抵扣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后,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如某企业既有一般计税的商品销售业务,又有简易计税的建筑安装业务,当月购进运输服务花费 10000 元,进项税额 900 元,按照销售额比例分摊后,一般计税项目可抵扣进项税额 600 元,简易计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00 元。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 - 运输费(一般计税项目) 6666.67
借:工程施工 - 间接费用(简易计税项目) 3333.33
增值税发票 “不抵扣” 场景涉及多方面的税务规定、实务操作与潜在风险。准确理解税务基本政策是合规操作的基石,通过对政策解读深入领会政策意图,可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税企争议。相关答疑有助于解决日常工作中的困惑,而了解政策变迁能使从业者更好地适应税收制度的发展变化。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高度重视税企争议与稽查焦点,规范发票管理与进项税额核算,依据真实、合规的会计实务操作,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税收征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