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广东财税法规
1r0ohpbfv8sdz
全文有效
2024-12-03
2024-12-03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11-26  来源: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更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就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一人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调整至8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调整至160万元。

  二、购买首套及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三、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购买首套及第二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40%。

  四、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人退休年龄后5年,且不得超过68岁。

  五、居民家庭在购房所在区内无住房的,新购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首套住房认定。在购房所在区内符合“租一买一”“卖一买一”条件的,新购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核减后的名下住房套数认定。

  六、缴存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无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租房提取限额提高至每人每月2000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租房提取额度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3〕1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二孩及以上家庭支持政策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3〕2号)同时废止。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4-11-26

  现将《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首套住房贷款未结清的,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吗?

  是的。但未结清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结清后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如何确定所购住房属于保障性住房?

  以住建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三、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什么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符合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四、若家庭成员之一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其他家庭成员能否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能。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须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

  五、如何理解《通知》所指的二孩及以上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

  是指至少有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并且子女个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家庭。

  六、符合《通知》要求的二孩及以上家庭应提供什么材料?

  可以体现家庭子女情况的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

  七、离异、再婚家庭的子女个数如何计算?需提供什么资料?

  子女个数计入拥有抚养权的一方,申请贷款家庭需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材料等可证明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八、收养子女是否计入家庭子女个数?

  收养子女计入家庭子女个数,申请贷款家庭需提供户口簿或收养登记证等可证明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九、如符合多种最高额度上浮情形的,上浮额度能否累加计算?

  不能。申请人同时符合我市多种可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情形的,以其中最高可上浮比例为上限,上浮额度不累加计算。

  例如,李某和配偶张某有两个未成年子女,其购买的房屋为新建二星级绿色建筑,则李某和张某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40%和上浮20%的情形,其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高额度可上浮40%,上浮后贷款最高额度为224万元。

  (注意:实际业务中,最终可贷额度将结合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家庭收入、购房总价款、首付比例等因素综合计算得出。)

  十、退休年龄如何计算?

  退休年龄男性按63岁计算,女性按58岁计算,高级专家、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以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十一、正在办理过程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可以按《通知》政策执行?

  如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未办理过户抵押,则可以向原贷款办理网点提出按《通知》政策办理的诉求,根据贷款办理网点的指引进行资料修改或者撤销贷款后重新申请。

  十二、无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租房的,可提取额度如何调整?办理提取的流程和材料有何变化?

  《通知》实施之日起,无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租房提取额度由每人每月1400元提高至2000元。提取流程和材料无变化,缴存人可通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办理,无需提交材料。若前往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的,需携带身份证原件。

  十三、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租房提取额度是否可以上浮?

  可以。根据《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3〕5号)的规定,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无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租房提取额度上浮40%。《通知》实施后,家庭提取额度上限提高至5600元/月。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