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2018-2022年度作为法人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所得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规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未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的纳税人前往市南区主管税源管理部门领取通知书。
如对公告的税务事项有异议的,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
事由:责令限期申报并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8-2022年度作为法人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所得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到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办税大厅(福州南路17号)申报补缴相关税款。
联系人:王某某 刘某某
联系电话:0532-81606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