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典型案例:“不征收税收入”被否,补税47,138,361.76元
发布时间:2024-12-04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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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进展公告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赣州分公司”)8月收到国家税务总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蟠龙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赣市经开税蟠龙所通〔2024〕1299 号),具体内容详见于公司2024年8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赣州分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收到关于该事项的《赣州市国税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赣经开税通〔2024〕第112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调查核实,赣州分公司2016年至2021年收到赣州经开区管委会汽车产业奖励补助资金35,870.22万元并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此奖励补助资金应作为征税收入申报缴税。由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补缴企业47,138,361.76元。”

赣州分公司将尽快更正纳税申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续公司将会及时对该

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公告。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3日

东方税语注】:”不征税收入“要符合财税【2011】70号文规定条件,否则一般情况下要在收到政府补助当年并入收入总额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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