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综合
异常凭证提出核实,税务机关能回复无法核实吗?
发布时间:2024-12-04  来源:远程墨子 作者: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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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上个月有几张发票被税务局通知异常凭证让我们进项转出,我看过墨子老师的分享,我们是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结果我们把税款补缴完后向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税局答复对方是省外的企业无法核实。请问我们该怎么办呢?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规定,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抵扣凭证审查系统接收异常凭证信息,并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其所取得的异常凭证暂不得申报抵扣或用于出口退税,已经申报抵扣或用于出口退税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告知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异常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未发现异常情形,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或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允许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继续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综上所述,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告知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提出核实的权利并告之提交的材料,核定是对受票方的情况进行核实,而不是去核实开票方。如果核实后,未发现异常情形,应允许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继续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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