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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发行可转债付息扣缴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4-11-20  来源:雁言税语 作者:雁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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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可转债付息扣缴个人所得税

                                                            郭琪燕整理,转载请注明

 

2024年3月2日,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达转债”2024年付息公告》,2020年3月9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2024年3月11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3月9日至2024年3月8日期间的利息。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3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科达转债”持有人。该公司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整理稿仅供学习,不做投资参考用)
1.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5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1.2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可转债利息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5元人民币(含税)。
3.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可转债利息所得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5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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