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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税务总局再次明确!这种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发布时间:2024-11-28  来源:税海涛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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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代理费电子普通发票

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问题3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并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答: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 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
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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