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杭税二稽罚﹝2022﹞**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富某某泰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杭州市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38,900.00
处罚日期:2022-01-19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8-2020年度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手机和保健品支出金额526015元,经核实系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对外随机赠送的礼品支出,未按规定做视同销售处理,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
违法行为类型:偷税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处以应追缴增值税、城建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8905.91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案例二:
杭税二稽罚﹝2022﹞*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国某某康(杭州)医药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杭州市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48.24
处罚日期:2022-01-18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9年6月购入香烟3200元在业务招待中随机赠与客户个人,在当年主营业务成本中列支,未按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处以应追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8.24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