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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凭票抵扣」全解析
发布时间:2024-11-25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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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基本政策规定

二、政策解读

三、相关答疑

四、政策变迁

五、税企争议

六、稽查焦点

七、相关案例

八、会计实务

 

摘要

本文详细阐述了 “凭票抵扣 -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场景下的税务相关内容,包括基本政策规定及其解读、常见问题答疑、营改增前后政策变迁、税企争议、稽查焦点、相关案例以及会计实务操作等要点。旨在帮助读者全面、深入地理解和掌握凭票抵扣在增值税领域的重要意义与具体应用,提升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与准确性。

 

基本政策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购买机动车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解读

这一政策体现了增值税的 “链条” 抵扣原则,即通过对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避免了重复征税,仅对增值部分征税,保证了税收的中性和公平性。

要求纳税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且发票上的信息应完整、准确,包括购买方和销售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内容,以及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

对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栏应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不能作为有效的抵扣凭证。

 

相关答疑

1.发票认证期限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或勾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参照此规定执行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天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丢失发票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或已勾选确认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或已勾选确认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发票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能否抵扣

如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记载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包括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金额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为这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抵扣的真实性原则。

 

政策变迁

1. 抵扣范围扩大

营改增前,增值税的抵扣主要集中在货物的购进和部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营改增后,随着服务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大幅扩展,包括了众多的服务项目,如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企业在这些领域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合法抵扣,降低了企业的税负,促进了产业的融合与发展。

2. 发票管理加强

营改增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更加严格和规范。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对发票的开具、传递、认证等环节进行全程监控,有效防范了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精准度。

3. 认证方式简化

营改增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方式相对较为繁琐,一般需要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现场认证。营改增后,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出了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纳税人可以通过该平台进行网上认证、勾选确认等操作,大大提高了认证的效率和便利性。

 

税企争议

1.发票真实性争议:企业取得的发票可能被税务机关质疑其真实性,如发票是否为虚开、是否存在伪造等情况。一旦被认定发票不真实,企业将面临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甚至罚款等风险。例如,某企业从一家供应商处取得了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该供应商存在虚开发票的嫌疑,经过调查核实后,认定该企业取得的这些发票为虚开发票,要求企业补缴相应的进项税额,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2.业务真实性争议:税务机关可能对企业的交易业务真实性产生怀疑,即使发票本身是真实的,但如果业务不存在或与发票所记载的内容不符,也会导致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例如,企业虚构了一项咨询服务业务,并取得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税务机关在检查中通过对合同、资金流、服务成果等方面的调查,发现该业务并不真实,从而要求企业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3.抵扣时限争议:企业可能因对发票认证或抵扣时限的理解不准确,导致逾期未认证或未申报抵扣,而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例如,企业由于疏忽未在规定的 360 天内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或勾选确认,在申报抵扣时被税务机关拒绝,企业认为自己存在合理理由导致逾期,但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政策规定不予认可,从而引发争议。

 

稽查焦点

1.发票流与资金流是否一致:税务稽查中,重点关注发票上的销售方和购买方信息与企业实际的资金流向是否相符。如果存在发票流与资金流不一致的情况,可能存在虚开发票或接受虚开发票的嫌疑。例如,发票上的销售方是 A 企业,但付款方却是 B 企业,或者资金流向与发票金额、时间等不匹配,都将成为稽查的重点对象。

2.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稽查人员会通过发票查验平台等手段,核实发票的真伪,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规定,包括发票的代码、号码、开票日期、税率、税额等是否正确,以及发票是否存在篡改、作废后重新开具等违规行为。

3.购进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对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包括检查合同、协议、入库单、验收单等相关凭证,核实业务是否真实发生,购进的货物或服务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是否存在虚构业务、多抵进项税额等问题。

 

相关案例

案例一: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某贸易公司为了降低税负,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一家空壳公司取得了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抵扣。税务机关在大数据分析中发现该贸易公司的发票流与资金流、物流等信息存在异常,经过深入调查,最终认定该公司存在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违法行为,要求其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同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超范围抵扣进项税额

一家生产企业将用于职工福利的一批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该批货物的用途明确为职工福利,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并补缴相应的税款和滞纳金。

案例三:逾期未认证发票

某企业在2024年1月取得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财务人员疏忽,未在规定的 360 天内进行认证或勾选确认。在 2025 年进行纳税申报时,该企业试图将该发票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被税务机关拒绝。企业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逾期,但税务机关依据政策规定,对逾期未认证的发票不予抵扣,企业只能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会计实务(含具体操作)

1.取得发票时的会计处理

购进货物或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假设购买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100000 元,税额 13000 元,款项已支付,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

      贷:银行存款 113000

购买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假设购买一辆汽车,价税合计 226000 元,其中税额 26000 元,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200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000

      贷:银行存款 226000

2.发票认证或勾选确认的操作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行认证或勾选确认。认证相符或勾选确认的发票,其进项税额方可在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3.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当出现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况时,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需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假设企业将一批原本用于生产的原材料用于职工福利,该批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为 10000 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10000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00

 

总结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凭票抵扣” 是增值税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企业的税务处理和财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的税务政策规定,确保取得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认证和抵扣,避免因操作不当或违规行为而引发税务风险。同时,税务机关也应加大对发票的管理和稽查力度,打击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只有税企双方共同努力,才能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税收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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