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咨询公司,收取咨询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复
1、增值税方面:先开具发票的,于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
若是尚未开具发票,若是收取了咨询费,而且咨询服务已经开始提供了,咨询公司也具备了实际的纳税能力,这个时候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就发生了。
若是尚未开具发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已经到了,而且咨询服务已经开始提供了,虽然客户没有给钱,但是这个时候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就发生了。
2、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咨询公司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参考: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