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综合
被认定的“异常凭证”,必须进项转出吗?
发布时间:2024-11-28  来源:远程墨子 作者: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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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企业这个月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说我们有一张发票由于对方逃走已被认定为“异常凭证”,要求作进项转出处理。请问,我们的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均要作进项转出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总局2019年第38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综上所述,如果贵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那么可以先不作进项转出,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没有核实完毕前均可按规定进行进项抵扣。如果贵公司属于非A级纳税人则需在接到通知时应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或不得抵扣处理。但应注意的是,虽然非A级纳税人在接到通知时应对增值税进项作转出或不得抵扣处理,但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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