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三起涉税案例中,其中有两个均为个人通过网络直播销售服装,其个体户通过不开票的形式隐匿收入,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其中余某在2021年至2023年隐匿收入约3.4亿元,被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31万元。
田某在2020年至2022年隐匿收入近3亿元,被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8万元。
很多网友看后非常不解。以这样的销售体量,肯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两人设立的个体户在购买服装时基本没有取得发票,按照现在一般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逻辑,无进项税可以抵扣,就应直接按销售额计算的销项税就是要缴纳的增值税。按上述隐匿的收入额,单独补缴的增值税,就已接近4000万元!
而税务机关最终给出的所有税款连带滞纳金和罚款总额也不足1500万元,这个数字怎么算出来的,是否有依据呢?
一、增值税补税的可能计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由于余某和田某两人设立的个体户采购服装根本没要发票,只是申报了很少的税款。所以,基本可以判定,其个体户的账目比较混乱。税务部门很可能参照上述文件核定个体户的毛利率。
参考商业批发增值税税负预警指标0.9%(注:网络流传数据,有一定参考意义),对应的毛利率为7%。结合直播销售服装业务的特殊性,最终可能将毛利率确定在5.5%左右。
二、个人所得税补税的可能计税基础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九条规定,商业企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5%-20%。
结合直播销售服装业务的特殊性,最终可能将应税所得率确定在5%左右。
三、印花税补税的可能计税基础
按上述原则核定余某和田某的个体户毛利后,根据其销售额和采购成本的合计作为购销合同的印花税计税基础。
四、滞纳金计算天数的估算
余某隐匿收入的时间是2021年至2023年,其最终补缴税款的时间可能是2024年8月1日前后(注: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31日前)。
田某隐匿收入的时间是2020年至2022年,其最终补缴税款的时间可能是2024年4月1日前后。
五、罚款比例的估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考虑到直播销售服装业务的特点及两人的配合态度,最终确定的罚款比例可能是50%。
五、具体测算结果
按上述分析,假设把收入平均分布到三年,计算结果如下。
余某“连补带罚”测算表(万元)
田某“连补带罚”测算表(万元)
测算结果和税务给出的结果基本一致!
小结:在这两个案例中,面对如此大额的隐匿收入,税务机关充分考虑了直播卖货业务的特点,在处罚的确认上充分彰显了执法的“温情”。最终的处罚结果既确保了国家税款的征收,也没有将纳税人“一棒子打死”,还能让经营者继续发展(解决就业问题)。这种处理方法确实值得肯定。
问题是,这两个典型案例是否会成为以后处理类似问题的指导,不好确定。可以确定的是,网上确实还有很多人做着类似的生意,且没有规范纳税。以后若东窗事发,是否也能“享受”到上述案例中的“优厚待遇”,怕是只能烧香祈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