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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两起千万级别骗税案件曝光!仅高报出口价格不宜认定骗税罪
发布时间:2024-11-26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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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线圈外销”纯属乌有,骗取退税终被查处

一、基本案情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疑点线索成立专案组,依法调取3户涉案企业的税务登记和发票信息、纳税申报以及出口退税数据。在对3户企业情况进行初步分析核查的基础上,实施了现场突击检查,调取了近50G电子数据资料和10箱账册资料。随后,与公安部门紧密合作,强化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与警税联动,重点核查涉案企业资金流和账户线索,查明了涉案3户企业虚构生产经营假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违法事实。

二、处理结果

经查,许某、张某等人设立了3家材料加工企业和出口企业,构建起虚假的产品加工购销和货物出口链条,通过虚开发票、“低值高报”等手段,虚假出口“高级合金线圈”,骗取出口退税2021万元。十堰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对涉案企业作出追缴退税款的处理决定。鉴于案件涉案金额巨大,且涉及其他并案调查等工作,十堰税务部门已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办。

三、税官释法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虚开骗税违法案件,涉案人员精心策划“偷梁换柱”骗局。通过虚开发票、“低值高报”等方式,伪造出口“高级合金线圈”的骗局,骗取出口退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税务机关对其作出追缴退税款的处理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处理。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照章纳税。税务部门将优化纳税服务,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助力企业向上向好、行稳致远。若“自作聪明”虚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必将受到严密监管和依法严惩。税务机关将深化与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合作,那些丢失诚信、心存幻想、在法律面前“走钢丝”者,即使骗局策划得再精密,终将偷鸡不成蚀把米、聪明反被聪明误。

来源:湖北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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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侦破骗取出口退税案

 近日,江西省宁都县公安局破获一起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打掉犯罪团伙2个,涉案金额8900余万元。

2023年12月,宁都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线索称,辖区内有两家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宁都警方经6个多月的侦查,发现了一个涉及全国多地的犯罪网络,并于今年6月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

经查,嫌疑人黄某等人在宁都注册2家公司,采用虚报出口价格的方式出口报关。黄某等人还联系嫌疑人赵某等人,商定用赵某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向宁都公司外汇账户汇入美元,宁都公司再将人民币转入赵某账户。2017年至今,黄某等人以购买纺织品的名义使用美元付汇的方式支付8900余万元,虚假结汇骗取出口退税1000余万元。

目前,3名嫌疑人已被移送起诉,另5名嫌疑人依法取保候审。(曾芳洲 胡玥 管欣)

来源:法制网、人民公安报

 

华税点评

近日,出口退税领域屡爆大案,涉及品类集中在纺织、贵金属、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等,手段集中在“买单配票”“假自营、真代理”“低值高报”等方式。本文所引的两个案例即为典型的“低值高报”案例,在今年3月两高涉税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此类案件的风险需格外引起重视。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将“低值高报类”出口骗税的罪状从结果要件改为行为要件,即原2002年司法解释规定,“低值高报类”需有“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结果,但新司法解释字面意义上仅要求“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的行为。对此,实践中的争议较大。这一改变降低了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门槛,可能导致行为人没有虚增的税款部分也被认定为骗税数额,罪责刑不相适应。

但是,从增值税和出口退税的原理来看,仅有“低值高报”行为也不足以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出口退税是为保持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国家在出口环节退还商品在国内缴纳的增值税的政策。根据规定,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是进项发票,因此出口退税额客观上不可能超过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在仅有低值高报的情况下,企业高报货值客观上并不能获得更多的利益,也为造成税款损失,不宜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罪。

出口退税的实质是已税货物真实出口。回归本文所引两起案件,湖北案例中,不仅有低值高报的问题,还有虚开发票情节,造成出口货物未负税,不满足出口退税条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在江西的案例中,由于新闻披露的内容不完整,如果仅有虚报出口价格和虚假结汇,没有其他造成退税额高于负税额的情节,本案不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外贸企业在受到税务稽查时,应积极和税务沟通,尽早聘请专业人士介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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