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
2019年以来,我国税费支持政策经过了“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应对疫情税费优惠政策”“减税降费和退税缓税缓费政策”“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延续优化完善税费优惠政策”“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6个阶段。
为便于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基层税务部门查阅有关政策答复口径,税务总局对2019年以来、截至2024年7月税务总局对外发布的即问即答进行了全面梳理确认,编制形成了涵盖8大类34个专题294个现行有效答复口径的《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并依照货物劳务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社保非税的顺序排列,方便税务干部和纳税人缴费人查阅使用。
特别提示:本汇编不作为税收执法依据,政策执行以正式文件为准。
《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目录
(一)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一)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
四、支持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一)支持重点群体创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
(一)罕见病及抗癌药品税费支持政策
(一)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
【问题 1】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适用 9%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答: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9%: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 6%。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 2019 年 4 月 1 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销售方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问题 5】A 单位取得了一张票面税率栏次填写错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可将已取得的发票联次退回销售方,并要求销售方重新为 A 单位开具正确的发票。
答:应当及时在税控开票软件中作废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按照正确税率开具发票。
答:申报表调整后,纳税人申报适用 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4 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 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答:销售方开具了专用发票,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按如下流程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1)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答:上例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或者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答:不需要,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而是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需要,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纳税人在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 40%部分,自 2019 年 4 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8 年 9 月购入写字楼,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D 公司既可以在 2019年 4 月税款所属期一次性抵扣,也可以在 2019 年 4 月之后的任意税款所属期进行抵扣。
答:不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五条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 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E 公司 3 月份购入的不动产,属于 2019 年 4 月 1 日前购入,应在 3 月税款所属期抵扣 60%进项税额,余下的 40%进项税额自 4 月税款所属期起抵扣完毕。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 2 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例中纳税人若在 2024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 8b 栏“其他”“税额”列填写 300000 元,同时按照表中所列计算公式计入第 4 栏“其他扣税凭证”。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笔不动产进项税额是前期结转产生的,因此不应计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中。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五条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 2 年抵扣。该纳税人在办理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将购入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以及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 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 9 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的对应栏次。
答:可以。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不能。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 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E 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因此纳税人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 27】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其抵扣期限是多久?
答: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的抵扣凭证,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只限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C 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 20 张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B 公司高管取得的注明护照信息的铁路车票,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不征税项目类别下编码 6130000000000000000 为“代收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在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时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可以选择该编码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答: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 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
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答:是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的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 39 号)规定,纳税人应以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依据。如果丢失票据,你需要从开票方取得补办票据,作为抵扣依据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 8b 栏“其他”中。
答: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根据取得的凭证类型,分别计算进项税额。其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因此,该纳税人在办理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当将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232.84 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 8b 栏“其他”“税额”列,第 8b 栏“其他”“份数”列填写 1 份,“金额”列填写 2587.16元。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 10 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
答: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针对货物和服务的最终消费课征。为了实现对最终消费征税的目标,增值税设计的核心特点,就是采取分环节征税。在整个供应链条中,每个企业都参与其中,通过进项抵扣机制,只就其实现的“增值额”部分缴纳税款。增值额包括两部分:剩余价值和劳动价值。简单理解,劳动价值就是人工工资,也就是说生产者投入的劳动力价值,是产生增值额的基础,也是增值税税基的组成部分。
因此,将人工成本纳入抵扣范围,不符合增值税的基本原理。世界上开征增值税的国家也都遵从上述原理,没有把人工成本纳入进项税抵扣的先例。
(三)购进农产品增值税政策
答:有调整。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9%。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 号印发)明确规定,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 16%调整为 13%,则其扣除率也应由 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 10%调整为 9%,则其扣除率也应由 10%调整为 9%。
答:2019 年 4 月 1 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 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 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 4 月 1 日前还是 4 月 1 日后。
答: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 10%进项税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 年 4 月 1 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 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 1 个百分点。
答: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A 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 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 13%税率的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 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 号印发)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上述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因此,2019 年 4 月 1日以后,如果 B 公司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13%,则对应的扣除率为 13%;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9%,则扣除率为 9%。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当纳税人利用农产品生产 13%税率的产品,不论其为主产品还是副产品,只要能够实现分开核算,即可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 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 号),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 号印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目前核定扣除试点已经由省级财税部门核准,此建议已采纳。
答:可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