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增值税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40问
发布时间:2024-11-28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问题 11】A 单位 2019 年 4 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

答:不需要,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而是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 12】D 单位 2019 年 4 月对原有厂房进行修缮改造,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 50%,为本次修缮购进的材料、设备、中央空调等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

答:不需要,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

【问题 13】公司 2018 年 10 月购进不动产抵扣了进项税额的 60%部分,尚未抵扣完毕的 40%部分,2019 年 4 月 1 日以后可以分几个月进行抵扣吗?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纳税人在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 40%部分,自 2019 年 4 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问题 14】D 公司 2018 年 9 月购入一栋写字楼,按照原来的税收政策规定,不动产进项税额的 40%应于 2019 年 9月抵扣。2019 年 4 月 1 日增值税新政实施后,40%部分是否只能在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抵扣?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8 年 9 月购入写字楼,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D 公司既可以在 2019年 4 月税款所属期一次性抵扣,也可以在 2019 年 4 月之后的任意税款所属期进行抵扣。

【问题 15】E 公司 2019 年 3 月份购入一间厂房,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办理 3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该厂房的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吗?

答:不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五条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 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E 公司 3 月份购入的不动产,属于 2019 年 4 月 1 日前购入,应在 3 月税款所属期抵扣 60%进项税额,余下的 40%进项税额自 4 月税款所属期起抵扣完毕。

【问题 16】某纳税人截至 2019 年 3 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 6 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 30 万元。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拟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进行申报抵扣,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 2 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例中纳税人若在 2024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 8b 栏“其他”“税额”列填写 300000 元,同时按照表中所列计算公式计入第 4 栏“其他扣税凭证”。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笔不动产进项税额是前期结转产生的,因此不应计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中。

【问题 17】某纳税人 2019 年 4 月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金额 1000 万元,税额 90 万元,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五条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 2 年抵扣。该纳税人在办理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将购入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以及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 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 9 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的对应栏次。

【问题 1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可以。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 1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能。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 2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问题 2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问题 2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铁路车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问题 2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公路、水路等客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问题 24】E 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 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E 公司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 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E 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 25】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 26】某单位取得的长途客运手撕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因此纳税人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 27】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其抵扣期限是多久?

答: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的抵扣凭证,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问题 28】2019 年 4 月 1 日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只限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题 29】C 公司准备购买 20 张“上海—三亚”往返机票,用于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团队。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C 公司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C 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 20 张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 30】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问题 31】B 公司高管是外籍人员,其因公出差,取得注明护照信息的国内铁路车票,B 公司可以抵扣该笔旅客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B 公司高管取得的注明护照信息的铁路车票,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 32】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航空企业在收取票款时一并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应如何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答:《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不征税项目类别下编码 6130000000000000000 为“代收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在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时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可以选择该编码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问题 3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并依 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答: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 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

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问题 34】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答:是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的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问题 3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种类?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问题 36】我公司员工丢失了一张铁路车票。在这种情况下,用什么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 39 号)规定,纳税人应以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依据。如果丢失票据,你需要从开票方取得补办票据,作为抵扣依据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问题 37】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问题 38】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 8b 栏“其他”中。

【问题 39】某纳税人 2019 年 4 月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1 张,注明的票价 2700 元,民航发展基金 50 元,燃油附加费 120元。该纳税人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根据取得的凭证类型,分别计算进项税额。其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因此,该纳税人在办理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当将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232.84 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 8b 栏“其他”“税额”列,第 8b 栏“其他”“份数”列填写 1 份,“金额”列填写 2587.16元。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 10 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

【问题 40】人工费用能否纳入进项抵扣范围?

答: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针对货物和服务的最终消费课征。为了实现对最终消费征税的目标,增值税设计的核心特点,就是采取分环节征税。在整个供应链条中,每个企业都参与其中,通过进项抵扣机制,只就其实现的“增值额”部分缴纳税款。增值额包括两部分:剩余价值和劳动价值。简单理解,劳动价值就是人工工资,也就是说生产者投入的劳动力价值,是产生增值额的基础,也是增值税税基的组成部分。

因此,将人工成本纳入抵扣范围,不符合增值税的基本原理。世界上开征增值税的国家也都遵从上述原理,没有把人工成本纳入进项税抵扣的先例。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