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人力资源的公司提供人力外包服务,需要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吗?
解析:不需要。人力资源外包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列举应纳税凭证范畴之列,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问题二:在判定劳务派遣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时,劳务派遣企业对外派出的劳务人员是否计入其从业人员数?
解析:不计入。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因此劳务派遣企业对外派出的劳务人员不计入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员数,应计入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中。
问题三:企业2024年购置了一台500万元以下的二手生产设备,这台设备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吗?
解析:可以。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称设备、器具,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问题四:专利局专利年费滞纳金、出口货物超期停放在港口被收取的滞纳金、进口货物逾期向海关申报被收取的滞报金可否税前扣除?
解析:可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由于专利局专利年费滞纳金、出口货物超期停放在港口被收取的滞纳金、进口货物逾期向海关申报被收取的滞报金均不属于“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因此可以在税前扣除。
问题五:现金折扣是否索取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解析:不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而现金折扣的受益方即购货方并没有取得经营收入,也不存在将资金贷与销售方使用,只是享受了提前付款的价款减让,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属于发票管理的范围。
另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因此,正常的现金折扣是可以在实际发生的当期作为财务费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当然,销售方企业应提供相关资料,对现金折扣的真实性进行证明,以备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需要提供有注明了折扣标准、折扣率的销售合同或协议;有根据合同或协议开具的折扣结算单据,有银行支付凭证等资料,确保收、付双方在账面上真实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