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进出口税收
海关部门出具的你单位出口数据,用于证明你单位涉案出口业务情况
发布时间:2024-09-11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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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4〕140号
温州HKZ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2********47):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中路191号615)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9月2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你单位在2021年取得跨境电商出口外贸收入共计145110983.01元(其中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应征增值税含税收入为4448476.76元),领取鹿城区商务局补贴782800元。在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补缴应征税款情况下,在我局立案前仍未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仍未补缴应征税款,在主观上存在偷税的故意。
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取得应税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偷税,造成少缴税款,依法应由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以上事实证据包括:1、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用于证明被查主体;2、《税务检查通知书》及公告送达截图,用于证明文书送达情况;3、海关部门出具的你单位出口数据,用于证明你单位涉案出口业务情况;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科出具的出口应征税情况表,用于证明你单位出口业务应征税情况;5、“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纳税申报表等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6、企业信息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用于证明你单位经营收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附件16.偷税等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共计1515825.26元处一倍的罚款,计罚款1515825.2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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