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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的问题,以后别争啦!
发布时间:2024-09-04
来源:税海涛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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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建筑安装业务
预缴增值税及分包费抵扣问题
【问题内容】
我司有多个异地建筑安装项目,请问在月度增值税申报的时候需要区分项目来抵扣预缴的增值税和取得的分包费吗,是否有相关法规依据?谢谢!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4-05-13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不同项目建筑服务,需分项目预缴税款。每月正常申报增值税时,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不需要分项目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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