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综合
纳税风波:一场关于纳税义务与程序正义的较量
发布时间:2024-09-03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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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导语
二、案例回顾
三、案例分析
四、知识延伸
五、结语

导语

在纷繁复杂的税法世界里,每一笔交易背后都隐藏着法律的严谨与秩序的力量。今天,我们将聚焦一起引人深思的税务纠纷案件——山东XX酒店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宁阳县税务局XX税务分局之间的行政处罚争议。这不仅是一场关于纳税义务与法律责任的较量,更是一次对税务管理规则与程序正义的深刻探讨。让我们跟随这场法律之旅,探索税收管理中的权责边界,审视税务机关在执行职责过程中的程序合规性,以及纳税人如何在复杂的法律框架下履行自己的义务。

案例回顾

上诉人山东XX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宁阳县税务局XX税务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921行初X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系2014年6月6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为了工作方便在微信上成立了XX税务征管群,“XX新世纪财务王XX”由被告工作人员赵XX邀请进群。2019年2月11日,被告工作人员在XX税务征管群内发布消息,内容为“@所有人,各位过年好!按照市、县局文件《关于开展税收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请各单位近期将以下相关资料提供至分局办公室,1、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与取得土地相关的租赁(出租)合同、协议等;2、房产证复印件、房产账面价值(土地购买原值等)记账账簿单页复印件或相关合同、协议;3、其他与土地、房产相关资料。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谢谢”。2019年2月18日,被告工作人员在XX税务征管群内发布消息,内容为“@所有人,各单位:1、本月征期为22日(本周五),截止目前,仍有近700条未申报记录,其中涉及增值税未申报64户,附加税费印花未申报记录443条,个人所得税未申报170户,请及时进行相关申报;2、个人所得税每月均需征期内按时如实申报,省局市局对个人申报率有严格要求,请各单位务必提高重视,报税密码可电话联系大厅进行重置(582×××0);3、征期结束后,对未申报单位加大处罚力度,进行约谈并下发相应的税收处罚文书;4、请各单位近期(本月月底前)将土地房产信息材料报送至分局”。2019年2月20日,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再次发布消息,内容与2019年2月18日的消息大体一致。2019年2月27日,被告工作人员在XX税务征管群内发布消息,内容为“@所有人,各单位:1、请抓紧时间将土地房产资料送至分局办公室;2、请3月4日前将税收预测进行报送,谢谢配合”。2019年3月1日,被告工作人员在XX税务征管群内发布消息,内容为“@所有人,各单位:1、请3月4日前将税收预测进行报送;2、房产土地清理清查涉及材料:(1)土地证、房产证(没有的提供租赁合同、协议);(2)、房产账面价值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其他与土地房产应税行为相关资料;前期已有部分单位提交,请其他单位抓紧时间将相关资料于下周五前送至分局”。2019年3月5日,被告工作人员再次在XX税务征管群内发布消息要求各单位提交房产土地相关资料。2019年3月25日,被告工作人员再次在XX税务征管群内发布消息要求没上交企业房产和土地信息的请抓紧上交。2019年4月2日,被告工作人员与王XX进行微信聊天,要求其提交XXX、纪景园、景观饰品、中京文化和新达人的土地、房产资料。2019年4月22日,被告工作人员在XX税务征管群内发布消息,内容为“@所有人,各位:宁阳县税务局已经于今日正式开展全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清理清查工作,此项工作由县局局长亲自负责,要求对于宁阳县辖区内企业纳税人逐户进行清理落实。两税清理清查工作需要各单位高度重视。从年前开始XX分局已经要求辖区内企业自行报送两税相关资料,两个多月以来,群内已有半数企业已经将相关涉税资料进行提供,对于这部分积极履行涉税相关义务的企业,分局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将采取一系列便利措施为其提供涉税服务。分局正式通知,请未提供两税相关资料的纳税人于本月底(4月30日)前进行资料报送,无需缴纳两税的也需提供资料。对于逾期未提供两税材料的纳税人,分局将作为今后管理工作重点,依照职权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降低纳税信用等级及进行处罚等措施。请各单位相互转告,如有任何问题,请电话联系分局人员。对于拒不提供涉税资料,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分局将依法进行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县局进行处理。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两税清理清查工作,感谢各位对分局工作的理解与配合”。
2019年4月22日,被告制作了关于原告的税收(规费)违法行为登记表,违法行为类型是违反税收管理,税收违法手段是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2019年4月18日之前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未进行税源信息采集维护,未报送房产、土地相关涉税资料,未进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案件来源类型为涉税申报信息,所属期间起2019-01-01,所属期间止2019-03-31,登记人赵XX,登记日期2019-04-22。当天,被告作出了国家税务总局宁阳县税务局XX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即宁阳XX税限改[2019]4XX号,内容为“你(单位)违反税收管理,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限你(单位)于2019年4月25日前报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相关涉税资料,维护税源信息,进行纳税申报。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宁阳县税务局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工作人员制作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显示“送达地点:XX酒店前台,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徐XX2019年4月22日15时01分,送达人签名或盖章:赵XX、王X,2019年4月22日15时01分”,原告庭审中主张未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019年4月28日,被告XX分局作出宁阳XX税简罚[2019]43XX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认定原告: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2019年4月18日之前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未进行税源信息采集维护,未报送房产、土地相关涉税资料,未进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罚款(大写)壹仟元整¥1000.0。文书中打印了“执法人员已告知我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我陈述、申辩如下:其他,经办人赵X”。当天,向原告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工作人员制作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显示“送达地点:XXX前台,送达人签名或盖章:丛XX、王X,2019年4月28日15时59分”。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0月14日诉至本院。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被告XX分局是国家税务总局宁阳县税务局下设的派出机构,有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鲁地税函[2008]7号)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0日内;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2019年3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作出《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2019]61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将按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季,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因此,原告应在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遇节假日顺延。截止到2019年4月18日原告未进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被告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被告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亦正确。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与罚款是两个不同的程序,税务机关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一并适用。本案审理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2019年4月22日在微信群下发的消息属于对未报送两税相关资料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及被告作出的宁阳XX税限改[2019]4XX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与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同,不影响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规定,使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不再另行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被告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中包含了告知陈述、申辩权利的内容,因适用简易程序,税务执法人员不需要再另行制作陈述申辩笔录。被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时制作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也是为了记录被处罚人签收决定书的情况,但仅签署了送达地点和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未完整记录原告签收处罚决定书的情况,程序上有瑕疵,应予纠正。鉴于原告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瑕疵未实际影响原告的权利义务。
综上,被告作出的宁阳XX税简罚[2019]43XX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山东XX酒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山东XX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山东XX酒店有限公司上诉称:1、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我公司是房产税、土地使用的纳税主体,如果不是纳税主体就不是申报主体,被上诉人违法要求我方履行义务;2、被上诉人在规定时间前作出处罚决定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3、被上诉人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告知我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告知我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4、被上诉人作出处罚决定前未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5、我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不代表被上诉人履行了告知我方陈述、申辩等权利;6、被上诉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7、上诉人违法行为轻微,应当不予处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山东XX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被上诉人据此作出涉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主张因其非纳税主体,则无申报义务;被上诉人应先责令限期改正,再作出行政处罚,上述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因适用简易程序,无需另行制作陈述申辩笔录,且已留置送达到上诉人经营场所,虽未完整记录送达情况,但该瑕疵,未对上诉人造成实质影响。涉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无需确认为违法。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法定职权与纳税申报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宁阳县税务局XX税务分局作为法定的税务管理机构,拥有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税收管理的职权。
山东XX酒店有限公司作为纳税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款,都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纳税资料。
行政处罚程序与适用法律
XX税务分局通过微信群多次提醒包括XX酒店在内的企业提交相关纳税资料,并最终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尽管在送达过程中存在一些程序上的瑕疵,例如未完整记录送达情况,但这些瑕疵并未对XX酒店的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中包含了告知陈述、申辩权利的内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
罚款适当性
XX税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XX酒店处以1000元罚款,罚款金额符合法律规定范围。

知识延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语

在这场关于纳税申报与法律责任的法律争端中,XX税务分局对XX酒店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尽管在送达程序上存在一些瑕疵,但并未影响XX酒店的权利。因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XX酒店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此案不仅展示了税务机关在执行职责时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也提醒所有纳税人应当认真对待自己的纳税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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