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进出口税收
多家跨境电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取得巨额出口收入和商务部门补贴,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稅务机关通知其申报纳税而拒不申报,被定性为偷税
发布时间:2024-09-11  来源: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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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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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2024-09-09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圆规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 2024-09-09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佳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 2024-09-06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永凤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 2024-09-06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绿卡贸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 2024-09-06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联楷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 2024-09-06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慧卡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 2024-09-06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桦瑜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 2024-09-06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悟海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 2024-09-06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进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4〕136号

温州圆规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4MA2L36C92N):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牛山广场1-2号楼3层3037-61室,法定代表人:林陈忠)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1、你单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于2021年4-11月间开展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外贸业务,共计取得跨境电商出口外贸收入20625132.53元,其中你单位因以自营出口名义违规开展外贸出口业务,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免税政策且按规定应征增值税的外贸收入共计16047774.49元(2021年第2季度取得应征增值税外贸收入1738280.98元、第3季度取得应征增值税外贸收入6085223.44元、第4季度取得应征增值税外贸收入8224270.07元)。你单位没有依法就上述应税收入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且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及责令限期整改,你单位依然没有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应进行纳税调整和补缴税款。2、你单位2021年共计取得温州市鹿城区商务局发放的市级商务补贴1227300元,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你单位没有依法就该补贴收入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取得应税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偷税,造成少缴税款,依法应由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以上事实有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对你单位及其代理人的询问笔录;3、你单位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金额汇总表;4、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5、你单位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银行对账明细等复印件资料;6、税收风险应对案源传递单及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附随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资料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附件16.偷税的规定,考虑到你单位配合检查,无预缴,偷税比例等情节,拟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294144.25元处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计235315.4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9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未说明是跨境电商出口、未涉及补贴收入——编者注)

温税一稽罚告〔2024〕128号

温州佳涛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2MA7LFG4D61):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洛河路18号3楼336室,法定代表人林剑峰)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于2022年4-5月间开展外贸业务,共计取得出口外贸收入49873366.05元,你单位没有依法就上述应税收入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且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及责令限期整改,你单位依然没有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应进行纳税调整和补缴税款。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取得应税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偷税,造成少缴税款,依法应由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以上事实有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3、你单位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金额汇总表;4、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5、你单位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银行对账明细等复印件资料;6、税收风险应对案源传递单及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南郊税务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附随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资料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附件16.偷税的规定,考虑到你单位配合检查,无预缴,偷税比例等情节,拟对你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49873.37元处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计39898.7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9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4〕130号

温州永凤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2MA7LJEJP6K):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洛河路18号2楼232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9月13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你单位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于2022年4-12月间开展出口业务,共计取得跨境电商出口外贸收入70171355.92元。你单位没有依法就上述应税收入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且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及责令限期整改,你单位依然没有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企业所得税701713.56元。你单位到目前为止尚未收到补贴收入。你单位称当时以为所有出口货物都是免税的,所以没有进行税务申报,单位未设置账簿资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

以上事实证据包括: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用于证明该企业的纳税主体资格;2、对你单位的询问笔录,用于证明涉案违法事实发生过程;3、你单位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金额汇总表,用于证明涉案外贸出口业务交易金额;4、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用于证明你单位对涉案违法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况及该企业对违法事实的态度;5、你单位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银行对账明细等复印件资料,用于证明涉案出口业务发生情况;6、税收风险应对案源传递单及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南郊税务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附随资料,用于证明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已经通知你单位进行纳税申报,你单位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附件16.偷税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46425.36元处百分之八十罚款37140.2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9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4〕129号

温州绿卡贸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2MA2JCFLR9Y):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沿兴路135号5幢105)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9月2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展出口业务,共计取得跨境电商出口外贸收入158748157元。你单位没有依法就上述应税收入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且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及责令限期整改,你单位依然没有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应进行纳税调整和补缴税款,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共计1732666.79元。你单位拒接联系电话,拒绝配合检查。

以上事实证据包括: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于证明该企业的纳税主体资格;2、对你单位代理会计郑某某的询问笔录,用于证明涉案违法事实发生过程;3、你单位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金额汇总表,用于证明涉案外贸出口业务交易金额;4、你单位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银行对账明细等复印件资料,用于证明涉案出口业务发生情况;6、税收风险应对案源传递单及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南郊税务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附随资料,用于证明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已经通知你单位进行纳税申报,你单位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附件16.偷税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的对该企业少缴的增值税141644.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57.54元、企业所得1586065.13元,共计1732666.79元处一倍的罚款,计罚款 1732666.7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9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4〕131号

温州联楷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2MA7CNX9X34):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松台街道勤奋路62-66号401室-1(自主申报))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9月13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主要做跨境电商出口外贸生意,你单位在2021年12月取得跨境电商出口外贸收入共计人民币7238305.13元(其中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收入4204410.75元(不含税))、2022年取得温州市鹿城区商务局奖补475700元,以上收入在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未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在本案立案前仍未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按月补缴应征税款。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55052.13元。

以上事实证据包括: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用于证明你单位的纳税主体资格;2、对你单位的询问笔录,用于证明涉案违法事实发生过程;3、你单位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金额汇总表,用于证明涉案外贸出口业务交易金额;4、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用于证明你单位对涉案违法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况及你单位对违法事实的态度;5、你单位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银行对账明细等复印件资料,用于证明涉案出口业务发生情况;6、税收风险应对案源传递单及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南郊税务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附随资料,用于证明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已经通知该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你单位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附件16.偷税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共计55052.13元处百分之八十罚款,计44041.7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9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4〕140号

温州慧卡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2MA2JCLW047):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191号615)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9月2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你单位在2021年取得跨境电商出口外贸收入共计145110983.01元(其中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应征增值税含税收入为4448476.76元),领取鹿城区商务局补贴782800元。在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补缴应征税款情况下,在我局立案前仍未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仍未补缴应征税款,在主观上存在偷税的故意。

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取得应税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偷税,造成少缴税款,依法应由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以上事实证据包括:1、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用于证明被查主体;2、《税务检查通知书》及公告送达截图,用于证明文书送达情况;3、海关部门出具的你单位出口数据,用于证明你单位涉案出口业务情况;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科出具的出口应征税情况表,用于证明你单位出口业务应征税情况;5、“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纳税申报表等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6、企业信息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用于证明你单位经营收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附件16.偷税等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共计1515825.26元处一倍的罚款,计罚款1515825.2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9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4〕142号

温州桦瑜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4MA7C9U677J):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中汇路81号(瓯海总部经济园)A幢裙楼102等A2幢601-7)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9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你单位在2021年取得跨境电商出口外贸收入共计142193405.30元(其中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应征增值税含税收入为7174670.76元),领取商务局补贴1115100元。在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补缴应征税款情况下,在我局立案前你单位仍未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未补缴应征税款,在主观上存在偷税的故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取得应税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偷税,造成少缴税款,依法应由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以上事实证据包括:1、“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复印件,用于证明被查主体;2、你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等复印件,用于证明企业纳税申报情况;3、海关部门出具的你单位出口数据,用于证明你单位涉案出口业务情况;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科出具的出口应征税情况表,用于证明涉案你单位出口业务应征税情况;5、你单位的企业信息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账单,用于证明企业经营收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附件16.偷税,拟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共计1525501.30元处一倍的罚款,计罚款1525501.3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9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4〕145号

温州悟海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2MA7CDYHR3Y):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191号106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9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为在税务登记上属于“非正常”,系走逃(失联)企业,检查人员前往你单位注册地址,在现场未发现你单位经营场所。

你单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于2021年取得跨境电商出口外贸收入共计人民币150062700元(其中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收入10634125.94元),2022年取得跨境电商出口外贸收入共计人民币142514474元(其中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收入646107.4元),你单位2021年领取商务部门补贴1174100元,2022年领取商务部门补贴961800元。

在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其申报而未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补缴应征税款情况下,在主观上存在偷税的故意。你单位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立案后你单位申报部分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偷税,造成少缴税款,依法应由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以上事实证据包括:1、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被查主体;2、检查人员拍摄的公司注册地现场照片,用于证明你单位的经营情况;3、海关部门出具的你单位出口外贸收入明细,用于证明你单位涉案出口业务情况;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科出具的出口应征税情况表,用于证明涉案你单位出口业务应征税情况;5、你单位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用于证明你单位经营收入情况;6、你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附件16.偷税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共计3567603.36元处一倍的罚款,计罚款3567603.3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9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温税一稽 税通 〔2024〕 705 号

 

温州进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2MA7K4XTB4U):

事由:变更稽查所属期间 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通知内容:你公司稽查所属期间变更为2022年3月7日至2022年12月31日。请你公司提供如下资料:1、2022年出口报关单;增值税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年报;2、2020年年的银行对账单。3、其他与出口有关的明细资料。

请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依法如实提供上述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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