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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的施工合同,现在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发布时间:2024-09-09  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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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安企业最近遇到了一个问题,该企业有一个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项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也在营改增之前,但该企业一直催款未果,也未开具发票。
现在甲方准备结算付款,并要求该企业提供发票,可是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发票已不再发放,该企业如何提供发票呢?
一、如果该业务在营改增之前已申报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在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限期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政策到期后,部分纳税人反映,因销售周期长、实际业务发生变化等原因仍然需要补开发票。于是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公告明确,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即如果该业务已经缴纳过营业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消时间限制。
二、如果该业务在营改增之前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即企业对于营改增之前欠的营业税应该在补交营业税之后,再按规定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怎么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其中编码603 为“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如果纳税人需要补开全面营改增之前的涉税业务的发票,只要已按规定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便可选择商品服务税收分类编码603,补开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补开的不征税发票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不征税”发票适用于企业并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需开具发票的情形,因此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不需将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但主管税务机关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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