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企业:
近年来,省属企业认真落实资金管理有关要求,资金集中度和管理效率不断提升,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从财务决算审计和日常财务监管中发现,有的企业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着内控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个别企业还存在资金失管失控、遭受电信诈骗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为推动省属企业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有效提高资金运营效率,严格防控资金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银行账户统一管理。各省属企业要构建有效的账户管理体系,明确银行账户开立标准,规范账户开立决策程序,择优选择开户银行。严格控制银行账户数量,定期开展低效、无效银行账户清理,已无明确用途的账户应及时销户。子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纳入集团统一管控,压实管理责任。加快推进银行账户银企直联,努力实现全覆盖。严格控制非银行支付账户开立,确需开立的,按照银行账户进行管理,不得使用私人账户办理公司收付业务。数字人民币钱包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体系。
二、加大资金集中管理力度。各省属企业要以财务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共享中心等作为资金集中管理平台,依法合规建立跨账户、跨单位、跨层级、跨区域的“资金池”,及时做好子企业资金的定期归集,不断提高资金集中度。符合条件的合并范围内的企业都应纳入资金集中管理范围,强化资金管控。省属企业要保持母子公司财产独立性,防止财产混同造成损失。
统筹优化资金存放方式,在确保资金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闲置资金的财务收益水平。购买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应按照“本金安全、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加强风险分析和防控。
三、强化资金安全管理。省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要严格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与制衡,出纳和会计岗位分设,票据与银行预留印鉴分开保管,严禁同一人办理资金收付的全程业务以及保管财务相关全部印章。加强网银安全管理,对网银业务应实行分级授权管理,网银密匙(U盾或电子密码器等)视作财务印章管理,定期修改支付密钥密码。定期进行银企对账,盘点现金、票据,核实银行存单、理财产品等凭据,对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不得由出纳人员领取、编制。严格出纳岗位人员任职管理,对出纳人员实行定期轮岗。
严格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和权限,严密审批手续,强化大额资金支付监管,重点关注资金支付额度、支付频次、支付依据等信息,发现异常情形,及时预警风险,纠正违规问题,消除资金风险隐患。加强境外资金风险防范,促进境外资金合规管理,对发生外汇管制、汇率大幅波动、通货膨胀率快速攀升等情况,及时做好重大资金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积极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等潜在风险,防止印鉴及密钥盗用等不法行为引发资金损失。
加强企业流动性管理,优化融资期限结构,细化资金支付计划,合理安排调度资金;建立逾期应收账款和超期库存台账,加强账款催收,加快存货周转,减少资金占用。定期对企业流动性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资金满足正常经营需要。
四、强化资金内控制度落实。各省属企业要在推动完善财务资金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和经营规模,抓紧建立资金内控监管制度,明确资金内控监管工作原则和任务、职责权限和控制程序,细化资金内控在资金支出、审批联签、收支结算、银行账户、网银支付、票据管理、不相容岗位设置、定期轮岗、后续教育等关键环节的控制触发条件和控制标准、缺陷认定标准,确保内控要求嵌入到资金活动全流程。
持续跟踪监测预警资金内控要素异动情况,对资金内控关键要素失控、重要岗位权力制衡缺失、大额资金拨付异常等风险第一时间启动紧急应对控制措施。定期开展内控流程和要求的穿行测试、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并堵塞管理漏洞。
五、加快推进资金管理信息化。各省属企业要优化完善现有财务资金信息系统功能,与财务信息化建设统筹设计、一体推进,并与预算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系统配合,及时准确反映资金的运行状况和风险,切实提升资金管理信息化水平。建立或完善财务资金信息系统权责设置,将资金内控要求嵌入信息系统,科学设置异常预警条件,强化资金全流程预警监控,促进资金管理活动可控制、可追溯、可检查,有效减少人为违规操控因素,发挥信息化管控的刚性约束和监督制衡作用。
六、强化资金管理督查。各省属企业要加强资金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把资金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内部审计监督和年报审计的重点内容,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落实资金管理问题整改。对违规造成资金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财务、内控、风控、合规等职能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严格制度执行,规范日常操作,强化合规管理,及时消除资金管理风险隐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各级企业每年对资金内控体系有效性开展全方位、全覆盖自评工作,深入揭示风险问题,堵塞管理漏洞,建立风险管控长效机制,促进资金内控体系持续优化。各省属企业要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金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全面排查各级企业所有银行账户,切实查清未纳入监管的账户,及时清理低效无效的“沉默”账户、“僵尸”账户;全面核查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现金、票据等,确保账证、账账、账实相符;全面督查资金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对企业资金管理和内控制度的全面性、操作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对相关制度落实情况进行逐项评定,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堵塞管理漏洞,防范资金风险。
各省属企业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及时健全完善本企业资金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措施,强化资金内控监管。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推进司库体系建设,逐步实现业财信息共享和合规管控,不断强化资金集聚效应与功能拓展,通过集约化运作,防控风险,提高效益。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本规定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设区市国资委可参照制定所监管企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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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