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消费税
消费税征收范围调整的国际借鉴
发布时间:2024-04-24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董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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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已列入“十四五”规划。对照消费税职能定位和改革目标,对比世界各国消费税征收的不同范围,笔者认为,可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经验,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国现行消费税政策,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

从全球范围看,由于各国的消费习惯、生活水平、社会传统等不同,消费税在征税范围上存在着较大差异,主要可分为四种类型。

一是独立综合型。即设置消费税税种,将有限的特殊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列入税目进行征收,征税范围较窄,如传统的烟、酒、汽车等品目。目前法国、泰国、阿根廷等国按此模式征税。法国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饮料、黄金、铂金、银饰、烟草等,税金通常包含在商品的售价中。2023年2月起,法国开始适用新消费税规则并遵守欧盟的《一般消费税安排指令》。美国消费税通常由联邦和州政府对各种商品和活动征收,不同的应税货物或行为适用不同的税率,在消费税每个税目下细分众多子目,涵盖了烟草、酒类、运输、保险、卡车拖车挂车等。

二是独立分设型。即针对不同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设置专门的税种并按照征税对象命名。目前德国、日本、奥地利等国家按此模式征税。德国联邦财政宪法规定,大部分税种的立法权限集中在中央层面,而税收管理权主要分布在州级层面。州政府及地方政府可以对地方享有的税种和消费税的具体税目进行规定。联邦政府征收特种消费税,如烟草税、烧酒税、葡萄酒税和酒精饮料税等,由货物的生产商、制造商或者进口商一次性支付,税基为重量、体积或者销售价格。州政府征收啤酒税、博彩税等,地方政府征收饮料税、娱乐税等。日本货物税几乎都包括在消费税征收范围内,其征税范围与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基本相同。

三是嵌入型。即在增值税等广泛征收的税种中,通过提高特殊消费品、消费行为的税率,或附加税率的方式,达到对特定项目征税的目的。目前巴西、印度、埃及等国按此模式征税。以巴西为例,巴西联邦政府对所有工业产品的供应和进口征收工业产品税,允许抵扣前一环节已缴纳的税款。税率设置一般与产品的必需性成反比,且时常进行调整,总体来说对生产香烟、酒精饮料等奢侈品适用较高税率。商品流通服务税由州政府对某些特定商品,如香水、珠宝、进口汽车、排气量450毫升以上的机动车、皮货等征收,适用25%的高税率。

四是复合型。即将上述三种模式综合使用,在征收消费税的同时对特定品目单独征税,或同时存在嵌入型消费税、独立分设型消费税与独立综合型消费税。目前澳大利亚、韩国、加拿大等国按此模式征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对境内生产制造的酒类产品(除葡萄酒)、燃料和石油产品、烟草等特殊商品征收消费税。其中,酒类产品消费税税率以每升酒精含量计量,烟草、燃料和石油产品根据产品类别及计量单位适用不同税率。税率会根据澳大利亚消费物价指数,每年进行一次或多次调整。韩国比较有代表性的消费品有珍珠、琥珀、投币自动售货机及娱乐性机器、钢琴等,另外进入赛马场、蒸洗浴室等也要缴纳特别消费税。

总结和分析其他国家的经验,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国现行消费税政策。

一是健全动态调整机制,使高档消费品标准界定与经济发展相匹配。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和民众消费能力提升,现行消费税税目中的部分商品进入寻常百姓家,已不太符合高档消费范畴。另一方面,部分符合消费税征税原则的消费品未列入征税范围,通过税收纠正外部效应的作用有限。比如私人飞机、高档艺术品、高档家具及用品、高档电子产品等奢侈品未列入征税范围。再如塑料制品、氮磷肥料、染料、含邻苯二甲酸盐制品等高耗能、高污染产品也未列入征税范围。消费税征税范围需进一步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及物价指数等因素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将已成为普通消费品的税目调出,将奢侈性、非绿色、不健康的消费品与消费行为纳入。

二是适当扩大征收范围,增强税收对高档服务消费的调节功能。当前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仅涵盖实物产品,对高档服务、场所等尚未征税。如高档演出及豪华邮轮巡游等文化娱乐产品、高档医疗保健及美容类服务、赛车及赛马等高档体育项目、高档酒店及高档俱乐部等娱乐场所、数字服务等并未纳入征收范围。对商品和服务普遍征收的增值税,无法对部分服务行业进行税负调节,原本营业税娱乐业税目中的服务并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使得整体税制对高档服务消费的调节能力受限。笔者认为,应适当将高档服务及场所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使消费税承担更多的调控职能。与原营业税中娱乐业等税目衔接,逐步增加高端消费行为税目,以此弥补当前税制体系在“营改增”后对娱乐业、高端服务的调控不足,更有效地发挥消费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引导消费行为方面的功能。

三是打破寓税于价的传统,畅通消费税引导消费者行为的作用机制。消费税的作用不仅在于增加收入,还应当引导消费者形成绿色健康的消费习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2022年消费税趋势》报告显示,34个成员国中,大多数国家的卷烟总税负超过消费价格的60%,其中21个国家已高于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比例。当前全球已有40余个国家以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为目标,对含糖、盐过高的饮料及其他非健康食品开征特别消费税,我国消费税还需在引导理性、绿色消费方面加大力度。消费税为价内税,我国寓税于价的传统使得大多数消费者只关注最终的价格,并不十分了解总价中到底含有多少税款。当消费者不能完全察觉和理解消费税时,就会影响税收对纳税人行为进行调节的作用。对消费者来说,价格变动对消费选择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能力与需求弹性。如果消费者只是感知到价格的变化,并不清楚购买的物品是否为应税消费品、售价中究竟包含多少额外的消费税,那么通过增加消费税提高应税消费品价格,从而引导消费者行为的作用将会被削弱。

笔者认为,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调整需要审慎推进,不仅需要理论分析与建模预测,还需要在研究中大胆假设,在试验中小心求证,在实践中总结完善。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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