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第三税务分局:
经评估,《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沪财发〔2019〕5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8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4年7月31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第三税务分局:
经评估,《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沪财发〔2019〕5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8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