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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涉税案件集中管辖司法改革
发布时间:2024-08-05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刚 张轶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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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日召开的厦门市涉税案件“三合一”集中管辖审判机制创新研讨会上,来自财税、法律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结合各自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对如何更好地推进涉税案件集中管辖司法改革提出建议。

2023年11月28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举办涉税案件合议庭揭牌仪式,实行涉税刑事案件、民事涉税案件和税务行政案件“三合一”集中管辖机制。2024年3月30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成立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专家顾问委员会。23位来自北京、上海、深圳、武汉、厦门等地的财税法领域专家学者受聘为专家顾问委员,接受涉税案件合议庭的委托,为法院审理重大、疑难、复杂及新类型涉税案件所涉专门性法律问题提供专业咨询。

在本次创新研讨会上,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多奇建议借鉴上海金融法院的经验。目前的税务司法案例对社会公开披露的渠道比较有限,需要更多税务司法案例进入人民法院案例库,以增进共识,通过统一税务司法裁判的方式推动税收执法的改进。涉税案件合议庭可基于自身的审判实践,积极参与溯源治理,从源头解决纠纷避免纠纷,为税务争议提供司法建议和指引。要以保障纳税人权利为中心,促进税收司法和税务行政执法协同。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洁茵认为,普遍而言,法官基于税法知识专业性的考虑,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会高度尊重税务处理决定、尊重税法的专业性,为助推专业化审判,法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税法专业水平。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何锦前认为,厦门的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体现了创新精神,可向全国推广。若现实条件具备,税务司法应尽量兼顾民事、刑事和行政层面。除税务司法外,更应当具备系统思维和宏观视野,让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四者协调发展,形成有机的体系。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金林建议税务司法的创新点包括:一是从个案到体系的推进。例如,逃税罪的事后免责事由可以推广至其他税收犯罪,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二是从结果的合理性到理论层面的合理性。如果缺乏理论支持,个案中正当的判决结论难以被推广到其他案例中。刑法中的目的犯、结果犯、抽象危险犯说等理论,就是尝试把个案里提炼出的合理性固定到一个学说里,固定下来的学说可以被应用到其他具有类似性质案件的审判中。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陈鹏也认为,在涉税案件“三合一”集中管辖审判中,法官审理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时可以更多地纳入一些刑法上的思维。

厦门欣广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林溪发建议强化涉税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由税务部门、法院、当事人、专家进行共建共享,更好地发挥改革的先行和引领作用。

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苏小榕从纳税人角度讨论了涉税行政诉讼亟需解决的一些问题。他建议,可依托各高校法学院的财税法学科资源,帮助法官提高税法专业水准和涉税审判水平。同时,在专家顾问委员会增加更多领域的行业专家,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行政诉讼法修改后,需要完善法院对于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制,落实规范性文件的全过程生命周期审查。加大税务案件的调解力度,发挥司法在税务领域的引领作用,不仅要写好判决书,更要在说理层面发挥好法院居中裁判的专业化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张阿蓉建议,人民法院与税务部门应强化联动履职,发挥各自职能优势,联动化解涉税争议;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保障良性互动。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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