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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中国税务报|税务、院校、海关专家论9810模式的出口退税
发布时间:2024-08-14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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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仓是指建设在国外的仓储基础设施,企业将商品批量运送至海外仓,再根据销售订单从当地仓库配送给终端买家,具有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配送效率的作用。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跨境电商的支持力度,先后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165个,跨境电商产业园区超1000个,建设海外仓超2500个,面积超3000万平方米。其中,专注于服务跨境电商的海外仓超1800个,面积超2200万平方米。那么,在出口海外仓模式下,跨境电商容易出现哪些常见的税务风险呢?

混淆出口申报方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出口退(免)税政策。但是,该规定仅限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直邮和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两种零售模式,目前没有针对出口海外仓模式的税收政策。采用出口海外仓模式的跨境电商,往往参照一般贸易模式相关规定执行。在实践中,部分企业混淆使用海关监管代码,导致出口贸易统计数据不准确、出口退(免)税迟滞或误退等风险。

退(免)税计算错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在出口海外仓模式下,企业先出口后销售,企业无法确定货物销售时间及销售价格。这意味着,跨境电商在出口时向海关提供的出口价格,与最终实际销售价格可能会出现偏差。如果跨境电商在未实现销售的情形下,凭借已取得的出口报关单和虚假开具的出口发票向税务机关提前申报退(免)税,退(免)税额的计算就会出现错误,进而产生税务风险。

“假自营、真代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在实践中,跨境电商的供货商中,有不少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这些经营者不愿开具对应的进货凭证,导致跨境电商无票免税的情形居多。部分不符合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商为获得退(免)税,选择铤而走险,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外贸企业再将出口退税返还给跨境电商,并从中收取代理服务费。这种“假自营、真代理”的行为,很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骗税,风险很高。

伪造交易凭证。在出口海外仓模式下,跨境电商在报关出口时只是货物报关离境,不能确定是否实现了销售。报关出口和销售收入确定之间存在时间差,会让企业收汇的实现产生不确定性,影响到企业能否顺利退税。为获取出口退(免)税,有些不法分子会勾结物流仓储企业、国外代理商甚至是虚拟外商,伪造虚假的销售合同并虚假开具出口发票,采取跨地区作案、异地“供货”方式骗取出口退(免)税。在税务部门日益强化税收精准监管的背景下,伪造交易凭证将面临比较高的税务风险。

(作者:马大为 梁海珍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泰兴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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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海外仓是建立在海外的仓储设施。跨境电商通过运作海外仓,可以有效解决物流成本高、运输及配送周期长等问题。对于出口海外仓的跨境电商而言,申请退税和免税,有一些特殊的规定需要注意。

跨境电商作为外贸新业态,是我国外贸发展的有生力量,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2.38万亿元,增长15.6%。近日,为拓展跨境电商出口,优化海外仓布局,商务部等9部门发布《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八条明确指出,要编制出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退税操作指引,进一步指导企业用好现行政策。那么,跨境电商海外仓业务涉及哪些退税政策?享受这些退税政策时,具体应注意哪些事项呢?

■ 出口海外仓相对比较特殊

当前,跨境电商出口的海关监管方式主要分为四种: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9610)、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海关监管代码9710)以及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海关监管代码9810)。

从海关监管的性质上看,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方式,适用于跨境电商零售业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方式,更侧重于跨境电商出口境外企业模式。其中,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较为特殊,主要是境内跨境电商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手中。在此过程中,购买者既可能是境外企业,也可能是境外消费者个人。

简单地说,海外仓是建立在海外的仓储设施,即国内企业通过大宗运输的方式将商品运往目标市场国家(或地区),进入在当地建立的仓库,储存商品,再根据电商平台的销售订单,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及时从当地仓库直接进行分拣、包装和配送,最终达成交易。与传统出口模式相比,海外仓具有直达联动快、周转环节少等优势,跨境电商通过运作海外仓,可以有效解决物流成本高、运输及配送周期长等问题。

■ 可适用退税、免税政策规定

近年来,我国税务部门积极探索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税收管理与服务举措,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出口退(免)税,即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消费税。针对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方式,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这些条件包括,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考虑到出口海外仓业务是通过海外仓发售,如果出口的是零售商品,基本上可以参考执行。

出口免税,即免征增值税、消费税。针对出口免税,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与其他地区的税收政策不同。综试区内跨境电商可享“无票免税”政策,即综试区内注册的跨境电商,在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情况下,通过注册地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无票购进免税政策(国务院明确取消出口退税率的货物除外)。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规定,对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统一按照4%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出口海外仓作为一种新型的海关监管模式,尚未明确增值税、消费税“无票免税”政策。

■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跨境电商享受出口退(免)税或免税政策,必须满足报关离境、财务上作外销收入、出口收汇等必备条件。笔者发现,实操中,跨境电商易出现出口收汇周期长、外销收入无法确定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其长远发展,特别是海外仓模式下出口退(免)税问题。基于现行税收政策,笔者建议涉及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注意出口退税申报时点,备足相应退税资料等。

一方面,注意出口退税申报时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三条,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相关主体报关出口并收齐有关单证后,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申报。跨境电商海外仓是先出口入仓,再从平台销售发货至境外消费者手中。基于此,在出口海外仓模式下,跨境电商应把握时间卡口,以销售实现的时点,或者海关“核销”出口报关的时点为准,申报出口退(免)税,避免提前申报退税或未销售就申报退税的风险,同时也能保证退(免)税申报金额的准确性。

另一方面,备足退税相关资料。根据财税〔2013〕9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等规定,涉及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可以先根据出口目的地、运输方式、产地、数量和重量等,做好与物流有关的信息备案在实现销售后,跨境电商企业应做好电子交易凭证(信息)等与销售相关的单证备案,准确“核销”海外仓的出口已备案的信息。据此,消除企业伪造虚假销售合同、出口发票的可能。

针对当前跨境电商发展现状,笔者建议在政策制定上要统筹考虑海外仓特殊的经营方式,区分与一般贸易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不同,如在企业实现销售后,再向海关补充申报销售合同与出口发票,完善出口信息,“核销”海外仓储出口报关单等,以满足跨境电商经营海外仓的实际业务需要。

(作者:王文清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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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6月4日报道,根据各地初步统计,全国跨境电商主体已超12万家,跨境电商产业园区超1000个,建设海外仓超2500个、面积超3000万平方米,其中专注于服务跨境电商的海外仓超1800个,面积超2200万平方米。不难预见,商务部等9部门发布《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以下简称《意见》)后,海外仓建设将迎来一个新的热潮。对于海外仓经营者来说,处理好涉税事项的同时,还应注意处理好海关相关业务。

笔者梳理发现,《意见》与海外仓直接相关的内容主要有五方面。一是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出口、支付、物流、海外仓等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等重点展会;二是统筹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企业发展;三是促进中欧班列沿线海外仓建设,积极发展“中欧班列+跨境电商”模式;四是鼓励跨境电商海外仓企业入驻商贸物流型境外经贸合作区,用好合作区电信、网络、物流等配套设施与服务;五是鼓励海外仓企业依法依规利用数据赋能产业链上下游,增强生产企业柔性化供应能力。

为适应海外仓业务的发展,海关总署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为“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通常来讲,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不需要向中国海关缴纳出口环节税款。需要提醒的是,海外仓经营企业在用好新举措的同时,还应根据相关规定,做好登记备案、检验检疫等工作,有效防范关务风险。

——做好登记备案。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海外仓经营企业还应当在海关进行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笔者提醒,备案是业务的起点,先备案才能开展出口业务,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出口业务,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等政策。此外,相关主体《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如有变更,如报关单位名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等,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

——向海关准确传递数据。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例如,对于境外消费者购买后退货的商品,海关总署要求原装退运。此时,海外仓作为收取退货的第一站,就负有核对查验货物的义务,确认退回的货物是否与跨境电商交易的货物一致。在确认退回货物与出口货物的一致性后,已经获得出口退税款的企业,应当向税务机关退还相应的出口退税款。

——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海关实施查验时,海外仓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有些货物已经发运至海外仓,中国海关至海外仓现场查验的难度较大。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核实货物的真实情况,海外仓经营企业的配合就显得更加重要。笔者预计,后续海关总署很可能会根据《意见》的具体内容,出台相关专门规定,明确如何进行远程查验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有需求的企业,可以动态关注政策的出台。

(作者:王永亮  作者单位:上海海关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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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是我国外贸发展的有生力量,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商务部5月30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24年第一季度,跨境电商进出口5776亿元,增长9.6%,其中出口4480亿元,增长14%。作为新型外贸基础设施,海外仓是跨境电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各地初步统计,全国跨境电商主体已超12万家,建设海外仓超2500个、面积超3000万平方米,其中专注于服务跨境电商的海外仓超1800个,面积超2200万平方米。

在带动中国制造商品“出海”,开拓国际市场“新通道”的同时,跨境电商企业应注意海外仓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合规问题。

海外仓是由物流企业、跨境电商平台或大型跨境电商卖家等专业化主体,在海外买家所在的国家和地区,通过自建或租用来运营的数字化智能化仓储设施,是跨境电商在境外实现本土化运营的重要依托。跨境电商卖家提前将商品运送至海外仓库,待境外买家下单订购后,再通过分拣、包装、配送等流程完成订单交付。

2020年6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75号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并在北京、天津、深圳等10个海关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试点。同年8月,海关总署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B2B出口,增设上海、福州、青岛等12个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跨境电商与传统贸易在税收政策、报关形式等方面差异明显,尤其9810模式涉及海外仓,如何报关及申请出口退税,一直是跨境电商企业较为关注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规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因此,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是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三是出口货物实际已经完成对外销售;四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进项凭证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内容相匹配。

在9810模式下,货物向海关报关后离境,但只是运抵“海外仓”进行暂时仓储,发生变化的是货物存放地点,风险与收益并未转移至境外单位或个人,销售行为并未实际实现。目前,在实操中9810模式的出口退税模式为,货物出境后暂存海外仓,未实现销售行为时暂不申请退税;后续货物完成在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由海外仓发货至消费者手中,交易订单销售额确认收回外汇按轧差结算后的金额开具出口发票,待货物已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笔者注意到,部分省份、地区目前已开展海外仓“离境即退税”“入仓即退税”试点工作,在天津、河北、青岛等地,对于试点企业,在货物报关离境且收齐对应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信息后,即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先行申报出口退税。

笔者认为,随着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海外仓将不仅是本地仓储设施,局限于提高物流配送时效这个单一功能,而将结合目标客户需求,提供诸如拆包、产品组合等多元化、定制化的海外增值服务,成为商家的海外“触角”。

根据海外仓企业的经营特点、发展趋势,以及对税收管理与服务的需求,税务机关可以提供定制化服务。例如,依托“税路通”服务品牌,为海外仓运营企业提供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企业运用国际税收事项税收确定性服务、预约定价安排等,为跨境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积极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提高出口竞争力。借鉴分析发票流促进国内市场供需对接的经验,帮助企业精确掌握海外客户地域分布特征等。

从企业端来看,在海外仓运营中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及时针对运营中的各类因素制定相应风险管理措施,不断增强合规意识和合规发展能力。当遇到涉税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寻求税收确定性服务。

(作者:陈静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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