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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老戴讲税|也聊聊宁波博汇化工的“重芳烃衍生品”征收消费税的话题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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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前一段时间,相信大家都被宁波博汇化工“重芳烃衍生品”征收消费税的新闻刷屏。引起大家关注的,无外乎所涉及的税额巨大,4个多亿,宁波博汇公司还公告说存在破产清算的可能性,而且不少同行“大咖”们对事件的解读,都倾向于把节奏带向宁波税务机关“违反”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法只规定对“重芳烃”按照石脑油税目征收消费税,并未规定对“重芳烃衍生品”征收消费税的前提下,对宁波博汇的“合法”的“改造升级产品线”使最终产品变成“重芳烃衍生品”的“税收筹划”行为,“强行”视同销售“重芳烃”而征收消费税。因此,一石激起千层浪,让很多财税同行们都对税务机关的“野蛮”作风口诛笔伐。
当时,老戴认为由于信息不太充分,而且税务机关也未最终做出征税的决定性文书,所以还是让子弹飞一会,看看后续的发展。
今天,最新消息出来了,宁波博汇公司公告已于8月9日申报消费税4.28亿元及附加税费5137.84万元,共计4.80亿元,并将于近日尽快安排缴纳,力争8月底前复工复产,具体计划按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由此,一场舆论逼宫的大剧就此落幕。所以,老戴也谈一谈这个事件的一些看法。
那么,究竟宁波博汇公司的“升级改造产品线”,将最终产品从“重芳烃”变成“重芳烃衍生品”的行为,是否能有效规避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呢?
众所周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的规定,确实并未对纳税人生产销售“重芳烃衍生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但是,老戴认为这并不必然导致宁波博汇公司改造产品线后的结果,可以规避消费税的纳税义务。
老戴认为,关键在于改造后的生产线,其从燃料油生产加工成“重芳烃衍生品”的过程中,是否产出“重芳烃”等应税消费品呢?
由于老戴对石油化工的生产工艺流程并不熟悉,所以并不清楚。但老戴通过百度的“文心一言”AI产品,得到了如下的描述,供大家参考。
问题:生产重芳烃衍生品的过程中是否会产出重芳烃这种中间产品
文心一言答案:
在生产重芳烃衍生品的过程中,是否会产出重芳烃这种中间产品,主要取决于具体的生产工艺和原料。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重芳烃与重芳烃衍生品的关系
定义与来源:重芳烃是指分子量大于二甲苯的混合芳烃,主要来源于重整重芳烃、裂解汽油重芳烃和煤焦油。重芳烃衍生品则是由重质矿物油提炼出的一种芳烃类化学品,其饱和烃含量较低,芳烃与胶质含量之和较高,通常在55%~90%之间。
关系:从定义上看,重芳烃衍生品是由重芳烃等原料进一步加工或转化而来的产品。因此,在生产重芳烃衍生品的过程中,理论上可能会使用到重芳烃作为原料或中间产品。
二、生产过程分析
原料处理:在生产重芳烃衍生品时,首先需要对原料进行处理,如重整、裂解等,以获取所需的芳烃组分。这些过程中可能会产生重芳烃作为中间产品。
分离与提纯:随后,通过分离和提纯工艺,可以从混合物中分离出纯度较高的重芳烃或其他目标产品。这些分离出的重芳烃可能会直接作为产品出售,也可能进一步加工成重芳烃衍生品。
加工转化:在某些情况下,重芳烃可能会作为原料被进一步加工或转化,以生产出具有特定性能和用途的重芳烃衍生品。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生产重芳烃衍生品的过程中,确实有可能会产出重芳烃这种中间产品。然而,具体是否会产生以及产生的数量和质量,则取决于生产工艺、原料种类和加工条件等多种因素。因此,在实际生产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分析仅基于一般性的描述和理论推导,并未涉及具体的生产工艺和操作细节。在实际生产中,应严格遵循相关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和产品的质量安全。
从上述AI的推导的结论,我们看到,在生产“重芳烃衍生品”的过程中,确实有可能产出“重芳烃”这种中间产品。而我们知道,消费税有一个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规定。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如果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纳税。那么,上述AI给出的结论如果是正确的,即宁波博汇公司,即使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实施前,已经将原来生产“重芳烃”产品的生产线,升级改造为生产“重芳烃衍生品”,在其“重芳烃衍生品”的生产过程中,就可能会产生“重芳烃”这种中间产品,那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情形,这时候,就产生了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了。
是不是生产过程中有“重芳烃”的产出,就必然会被认定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呢?
老戴认为也未必,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从原材料到“重芳烃衍生品”的生产过程,是一个连续的化学反应过程,企业在反应中间是无法人为干预,导致反应过程在某一个步骤中止,从而产出“重芳烃”的,而仅仅是化学反应的过程中从分子角度看确实曾产出过“重芳烃”这种分子结构,但很快就会继续反应从而转化成“重芳烃衍生品”的分子结构,才能稳定下来的,那么,老戴认为就不能说纳税人自产自用“重芳烃”了,因为纳税人对中间“产出”过的“重芳烃”根本无法使用和受益。
但是,如果生产过程本身是一个可分割的过程,是先产出“重芳烃”,然后宁波博汇公司可以决定是否获得“重芳烃”后直接出售,还是继续用于生产“重芳烃衍生品”,这种情形下,宁波博汇公司实质上对中间产品“重芳烃”是可以自主决定用途和进行受益的,这就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了。那么,税务机关要对其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行为征收消费税,而且是视同销售“重芳烃”征税消费税,就没有任何毛病了。
至于事件的真相是怎么样呢?看看现在宁波博汇公司的态度就知道了,之前曾经闹出过停产停工,希望通过舆情来“逼宫”宁波税务机关,最终还是“认怂”申报了。老戴认为这估计是自己也知道怎么回事,才发现对消费税的相关规定认识严重不足,自己原来的那个“税筹”其实只是一个“税愁”而已。
当然了,这只是老戴就现有的信息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做出的个人推测,并不代表就是事实的真相。将来如果有进一步的信息显示并非如此,那敬请各位税友见谅。
不过老戴最后还是那句话吧,不要为了流量和博眼球,就经常明里暗里的带节奏抹黑我国的财税制度和税务机关,这样的流量,我们吃不下的。
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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