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作为购销合同的销售方,在合同尚未履行前,因为对方违约就终止履行,并收取对方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如果合同已经履约了部分,比如已经部分交货,中途因为对方违约就终止履行,并收取对方的违约金,就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就需要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