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地税发〔2007〕197号
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集贸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营造市场税收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促进集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无锡市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以贯彻《办法》为新起点,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措施,把市场税收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附:《无锡市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无锡市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贸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严防市场税收的漏征漏管,促进集贸市场税负公平、健康发展,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集贸市场的分类
1、集贸市场是指在相对封闭的固定经营区域内,经营主体多元化且各经营主体相互独立、经营相对稳定的各类集贸市场。
2、根据集贸市场年纳税额的大小,将集贸市场划分为大型市场、中型市场和小型市场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年纳税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缴纳国、地税各税种税款的总和。年国、地税应纳税总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集贸市场为大型集贸市场;年国、地税应纳税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以上的集贸市场为中型集贸市场;年国、地税应纳税总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集贸市场为小型集贸市场。
二、集贸市场主体的管理
1、与国税局合作统一办理税务登记。集贸市场开办主体凭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开办主体成立管理单位负责市场管理且实行独立核算的,管理单位凭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开办主体成立管理单位负责市场管理且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则管理单位作为市场开办主体的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2、独立核算的市场凭《税务登记证》购领和使用发票,非独立核算的市场由其总机构凭《税务登记证》购领和使用发票。
3、大型集贸市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实行专业化征收管理,并由市地税局征管处负责重点监控;对中、小型集贸市场,可以由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也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委托当地乡镇(街道)或物业管理部门代征税款。
4、主管地税机关应与集贸市场明确征管办法。如属委托代征税款的,应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将委托代征税款市场名单报征管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集贸市场名称,委托单位名称,受托管理单位名称,委托代征范围等(见附件)。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集贸市场开办主体的税收监控。要求集贸市场的投资方或投资方委托的管理单位及时提供市场内纳税人的户籍变化、物业费用、房屋租金、水电费用、经营情况等与纳税人纳税有关的信息,协助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6、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集贸市场内出租摊位、房屋等经营场所的出租人依法按期报告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出租人不报告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三、集贸市场内纳税人的分类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市场内纳税人的经营规模、财务核算水平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差异,对市场内的纳税人合理分类,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一般可将纳税人分为四类:
1、查账征收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定期定额征收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3、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但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按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免予缴纳相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
4、临时经营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户。
四、集贸市场内纳税人的管理
1、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市场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服务、建账辅导、定额核定、税款征收、发票管理、日常检查和一般性税务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等工作。
2、主管地税机关应对集贸市场内经营的商品分类进行市场调查,掌握其市场行情、进销价格和平均利润率情况。同时,通过对市场经营额和每个业户经营情况的了解,为审核纳税人申报准确性和核定定额提供依据。
3、进场户的税务登记:对各类集贸市场内的进场户(包括跨县(市)经营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凡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征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对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临时经营户,应按规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纳入征管信息系统管理,同时应督促其及时办理工商登记;主管地税机关还应将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情况及时向工商部门提供;这类业户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应立即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原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同一纳税人在同一集贸市场内拥有两个以上经营摊点的,只需办理一个税务登记;同一纳税人在不同的集贸市场拥有经营摊点的,应在各集贸市场分别办理税务登记。
4、进场户的发票管理:进场户如属独立核算性质的,可凭《税务登记证》向其主管分局申请购领和使用发票。如属非独立核算性质的,由其总机构申请购领发票。临时经营户需要购买发票的,可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所在地委托代征点为其代开发票,并同时按规定征收各项税费。
5、进场户的税收征管:对独立核算的进场户,由市场所属征管分局进行征管。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非独立核算的企业经销网点,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交流,共同做好对经销网点和场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控,以防止税收流失。非跨县(市)经营的、非独立核算形式的进场户,由其总机构所属征管分局(局)进行征管;无锡城区(含锡山、惠山区)市场所属主管分局(局)与进场户总机构所属主管分局(局)不是同一分局(局)的,应由进场户总机构向其主管分局(局)提出申请,进场户总机构主管分局(局)出具该分支机构已纳入本分局(局)征管、由总机构统一纳税的“分支机构征管证明单”(样式见“锡地税发〔2006〕131号”文附表)给市场主管分局(局),该分支公司的税款才能回总机构主管分局(局)缴纳。对进场户不能提供其总机构主管分局(局)出具的税收证明的,市场主管分局(局)报经市局征管处同意后可将其纳入正常税收征管范围,直接对该进场户进行税收征管。
6、对于查账征收户,主管地税机关应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引导、督促其如实建帐,准确进行核算。查账征收户应纳的各项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期自行申报缴纳。
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信息,有计划地对查账征收户申报纳税的真实性进行纳税评估。
查账征收户有《税收征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情形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7、对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营业税户核定征收管理制度”(锡地税发[2007]98号)和“关于开展2008年度营业税定额核定工作意见”(锡地税发〔2007〕182号)的规定,统一运用《个体税收管理系统》进行科学核定定额。在定额核定工作中,应加强与对口国税机关的主动协作,争取国、地税局同时进场联合核定定额。
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的各项税款由纳税人按期申报缴纳,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或使用银行信用卡(存折)由银行集中扣缴税款。
8、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营业税起征点标准和对个体工商户核定的定额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加强与国税机关的协作,严格认定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对因经营情况改变而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要及时恢复征税,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加强对免税户经营主体和免税期限的管理,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和免税期满的纳税人,要及时恢复征税。
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应每半年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发票开票额及其明细表等与经营有关的资料。
9、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法、及时征收临时经营户应纳的税款。
五、精心组织,多元控管,切实理顺市场税收征管秩序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市场税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复杂性,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把依法管理和民主管理结合起来,把税务直接监管和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协管结合起来,把对市场主体税收的管理和市场内经营户税收及市场关联税收的管理结合起来,实现市场税收从管到、管住到管实、管好的转变。
1、主管地税机关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以及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各类企业协会、集贸市场开办主体等组织在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实现市场税收的综合治理,切实解决集贸市场税收税务登记难、定额核定难等突出问题。要加强与国税、工商、劳动、民政、金融、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工作和信息联系制度,强化对纳税人户籍管理,掌握纳税人停复业手续办理以及漏征漏管户清理情况,经营资金流量及变化情况,维护公平合理合法的税收秩序和市场经营秩序。
2、主管地税机关应注重创新纳税服务,积极组织引导市场纳税人开展民主管理和民主评税,切实有效地做好公平税负工作。针对集贸市场内不同纳税人的合法合理需求,经常性开展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宣传和纳税咨询,普及纳税知识,提供优质服务,不断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逐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3、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集贸市场主体和集贸市场进场户的户籍登记管理,集贸市场主体和集贸市场进场户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4、建立和完善日常清查、巡查制度。主管地税机关应按季对集贸市场的登记、申报、征收情况,漏征漏管情况进行清查;税收管理员应按月对集贸市场内的房屋、摊位出租承租情况,出租人、承租人的经营情况开展一次巡查,并做好巡查登记。通过清查、巡查及时发现征管漏洞,及时解决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5、对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明确代征项目、代征范围、代征税种税目、计税标准、税率、代征期限、代征税款的缴库期限以及税收票证的领取、保管、使用、报缴等事项,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代征单位的代征手续费,并加强对代征单位及其代征人员的业务辅导和日常管理,适时开展检查,促使其依法做好代征工作。
6、主管地税机关、税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公开办税、公正执法,保护集贸市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社会监督。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和执法责任追究制,明确市场税源管理的目标、标准、时限,强化过程监督和结果考核,强化对税收管理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管理。对税收管理员的绩效考核应与市场的管理情况相结合,市场管理情况包括户籍管理、定额核定、巡查和信息采集、办税公开以及税收管理人员的工作量等。
锡地税发〔2007〕197号
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集贸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营造市场税收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促进集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无锡市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以贯彻《办法》为新起点,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措施,把市场税收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附:《无锡市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无锡市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贸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严防市场税收的漏征漏管,促进集贸市场税负公平、健康发展,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集贸市场的分类
1、集贸市场是指在相对封闭的固定经营区域内,经营主体多元化且各经营主体相互独立、经营相对稳定的各类集贸市场。
2、根据集贸市场年纳税额的大小,将集贸市场划分为大型市场、中型市场和小型市场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年纳税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缴纳国、地税各税种税款的总和。年国、地税应纳税总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集贸市场为大型集贸市场;年国、地税应纳税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以上的集贸市场为中型集贸市场;年国、地税应纳税总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集贸市场为小型集贸市场。
二、集贸市场主体的管理
1、与国税局合作统一办理税务登记。集贸市场开办主体凭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开办主体成立管理单位负责市场管理且实行独立核算的,管理单位凭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开办主体成立管理单位负责市场管理且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则管理单位作为市场开办主体的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2、独立核算的市场凭《税务登记证》购领和使用发票,非独立核算的市场由其总机构凭《税务登记证》购领和使用发票。
3、大型集贸市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实行专业化征收管理,并由市地税局征管处负责重点监控;对中、小型集贸市场,可以由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也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委托当地乡镇(街道)或物业管理部门代征税款。
4、主管地税机关应与集贸市场明确征管办法。如属委托代征税款的,应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将委托代征税款市场名单报征管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集贸市场名称,委托单位名称,受托管理单位名称,委托代征范围等(见附件)。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集贸市场开办主体的税收监控。要求集贸市场的投资方或投资方委托的管理单位及时提供市场内纳税人的户籍变化、物业费用、房屋租金、水电费用、经营情况等与纳税人纳税有关的信息,协助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6、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集贸市场内出租摊位、房屋等经营场所的出租人依法按期报告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出租人不报告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三、集贸市场内纳税人的分类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市场内纳税人的经营规模、财务核算水平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差异,对市场内的纳税人合理分类,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一般可将纳税人分为四类:
1、查账征收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定期定额征收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3、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但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按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免予缴纳相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
4、临时经营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户。
四、集贸市场内纳税人的管理
1、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市场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服务、建账辅导、定额核定、税款征收、发票管理、日常检查和一般性税务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等工作。
2、主管地税机关应对集贸市场内经营的商品分类进行市场调查,掌握其市场行情、进销价格和平均利润率情况。同时,通过对市场经营额和每个业户经营情况的了解,为审核纳税人申报准确性和核定定额提供依据。
3、进场户的税务登记:对各类集贸市场内的进场户(包括跨县(市)经营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凡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征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对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临时经营户,应按规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纳入征管信息系统管理,同时应督促其及时办理工商登记;主管地税机关还应将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情况及时向工商部门提供;这类业户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应立即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原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同一纳税人在同一集贸市场内拥有两个以上经营摊点的,只需办理一个税务登记;同一纳税人在不同的集贸市场拥有经营摊点的,应在各集贸市场分别办理税务登记。
4、进场户的发票管理:进场户如属独立核算性质的,可凭《税务登记证》向其主管分局申请购领和使用发票。如属非独立核算性质的,由其总机构申请购领发票。临时经营户需要购买发票的,可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所在地委托代征点为其代开发票,并同时按规定征收各项税费。
5、进场户的税收征管:对独立核算的进场户,由市场所属征管分局进行征管。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非独立核算的企业经销网点,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交流,共同做好对经销网点和场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控,以防止税收流失。非跨县(市)经营的、非独立核算形式的进场户,由其总机构所属征管分局(局)进行征管;无锡城区(含锡山、惠山区)市场所属主管分局(局)与进场户总机构所属主管分局(局)不是同一分局(局)的,应由进场户总机构向其主管分局(局)提出申请,进场户总机构主管分局(局)出具该分支机构已纳入本分局(局)征管、由总机构统一纳税的“分支机构征管证明单”(样式见“锡地税发〔2006〕131号”文附表)给市场主管分局(局),该分支公司的税款才能回总机构主管分局(局)缴纳。对进场户不能提供其总机构主管分局(局)出具的税收证明的,市场主管分局(局)报经市局征管处同意后可将其纳入正常税收征管范围,直接对该进场户进行税收征管。
6、对于查账征收户,主管地税机关应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引导、督促其如实建帐,准确进行核算。查账征收户应纳的各项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期自行申报缴纳。
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信息,有计划地对查账征收户申报纳税的真实性进行纳税评估。
查账征收户有《税收征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情形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7、对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营业税户核定征收管理制度”(锡地税发[2007]98号)和“关于开展2008年度营业税定额核定工作意见”(锡地税发〔2007〕182号)的规定,统一运用《个体税收管理系统》进行科学核定定额。在定额核定工作中,应加强与对口国税机关的主动协作,争取国、地税局同时进场联合核定定额。
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的各项税款由纳税人按期申报缴纳,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或使用银行信用卡(存折)由银行集中扣缴税款。
8、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营业税起征点标准和对个体工商户核定的定额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加强与国税机关的协作,严格认定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对因经营情况改变而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要及时恢复征税,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加强对免税户经营主体和免税期限的管理,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和免税期满的纳税人,要及时恢复征税。
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应每半年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发票开票额及其明细表等与经营有关的资料。
9、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法、及时征收临时经营户应纳的税款。
五、精心组织,多元控管,切实理顺市场税收征管秩序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市场税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复杂性,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把依法管理和民主管理结合起来,把税务直接监管和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协管结合起来,把对市场主体税收的管理和市场内经营户税收及市场关联税收的管理结合起来,实现市场税收从管到、管住到管实、管好的转变。
1、主管地税机关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以及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各类企业协会、集贸市场开办主体等组织在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实现市场税收的综合治理,切实解决集贸市场税收税务登记难、定额核定难等突出问题。要加强与国税、工商、劳动、民政、金融、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工作和信息联系制度,强化对纳税人户籍管理,掌握纳税人停复业手续办理以及漏征漏管户清理情况,经营资金流量及变化情况,维护公平合理合法的税收秩序和市场经营秩序。
2、主管地税机关应注重创新纳税服务,积极组织引导市场纳税人开展民主管理和民主评税,切实有效地做好公平税负工作。针对集贸市场内不同纳税人的合法合理需求,经常性开展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宣传和纳税咨询,普及纳税知识,提供优质服务,不断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逐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3、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集贸市场主体和集贸市场进场户的户籍登记管理,集贸市场主体和集贸市场进场户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4、建立和完善日常清查、巡查制度。主管地税机关应按季对集贸市场的登记、申报、征收情况,漏征漏管情况进行清查;税收管理员应按月对集贸市场内的房屋、摊位出租承租情况,出租人、承租人的经营情况开展一次巡查,并做好巡查登记。通过清查、巡查及时发现征管漏洞,及时解决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5、对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明确代征项目、代征范围、代征税种税目、计税标准、税率、代征期限、代征税款的缴库期限以及税收票证的领取、保管、使用、报缴等事项,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代征单位的代征手续费,并加强对代征单位及其代征人员的业务辅导和日常管理,适时开展检查,促使其依法做好代征工作。
6、主管地税机关、税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公开办税、公正执法,保护集贸市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社会监督。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和执法责任追究制,明确市场税源管理的目标、标准、时限,强化过程监督和结果考核,强化对税收管理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管理。对税收管理员的绩效考核应与市场的管理情况相结合,市场管理情况包括户籍管理、定额核定、巡查和信息采集、办税公开以及税收管理人员的工作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