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效衔接,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3号公告附件)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2006年8月3日 |
锡地税发[2006]129号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
为了保证机构改革后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效衔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局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对原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其中仅标题、文号、主送机关涉及机构名称调整,正文或附件内容不涉及机构改革且继续执行的文件,通过发布此类文件目录的形式,明确承继关系,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准确知悉和适用,确保执法工作的有序衔接。
二、主要内容
我局承继了原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制发的1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并通过公告形式发布了文件目录,明确税务机构合并后继续执行所列文件。
三、施行日期
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确保税务机构改革的顺利推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