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制定了《2015年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现予公布。
附件:2015年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2015年2月27日
2015年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现将2015年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 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二、报名程序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网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cpaexam.cicpa.org.cn,简称网报系统)进行报名。报名分为填写报名信息、资格审核和交费三个环节。
(一)填写报名信息。
报名人员应当于2015年3月30日至4月30日(网报系统开放时间为每天8:00—20:00),直接登录网报系统进行注册,点击“我要报名”,按照报名指引如实填写相关信息。非首次报名人员的相关信息如发生变动,应当重新填写。
报名信息填写完成后,网报系统为报名人员生成报名信息表,请报名人员下载打印,以备资格审核或交费时使用。应届毕业生还应下载打印应届毕业生承诺书并签字。
报名人员符合综合阶段考试的报名条件,但不能完成网上报名的,可向中注协查询办理(查询电话010-88250110)。
(二)资格审核。
首次报名人员(不含应届毕业生,下同)、应届毕业生(指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下同),以及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照片信息需要变更或网报系统中未能显示本人照片的非首次报名人员,应当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须按承办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机构(简称考试代理机构,地址详见附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考试代理机构可以在网上报名期限内确定具体的资格审核时间和地点。
1. 首次报名人员。
首次报名参加专业阶段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持本人签名的报名信息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或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考试代理机构指定地点办理资格审核。
2. 应届毕业生。
应届毕业生应当持本人签名的报名信息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应届毕业生承诺书,到考试代理机构指定地点办理资格审核,并于7月20日至31日(网报系统开放时间为每天8:00—20:00)期间,登录网报系统补录本人毕业证书编号。未录入毕业证书编号的,不符合报名条件,报名资格不予通过。
报名资格未通过的报名人员,将不能下载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报名费不予退还。
3. 非首次报名人员。
非首次报名人员,如果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照片信息需要变更或网报系统中未能显示本人照片,应当持本人签名的报名信息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考试代理机构指定地点办理信息变更和资格审核。
(三)交费。
完成报名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以及无需进行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在报名信息填写完成后,应当交纳报名费。交费完成视为报名程序完成。报名程序完成后,所报考科目及相关信息不能更改,报名费不予退还。交费截止时间为4月30日20:00。
(四)注意事项。
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报系统查询个人报名状态。非首次报名人员可在报名程序完成后查询,首次报名人员可在5月29日后查询,应届毕业生可在8月21日后查询。
三、考试科目和考试范围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专业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可以同时报考专业阶段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试卷二)。
考试范围:由《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2015年度)》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2015年度)》予以确定。
四、考试方式(特定范围报名人员考试方式在本简章“五”中规定)
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简称机考)方式。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考试系统支持10种输入法:微软新仓颉输入法、速成输入法、微软拼音输入法、全拼输入法、智能ABC输入法、谷歌拼音输入法、搜狗拼音输入法、王码五笔型输入法、极品五笔输入法、万能五笔输入法。
五、特定范围报名人员
(一)特定范围报名人员,是指1967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的、选择纸笔作答考试方式的报名人员(下同)。
纸笔作答方式,是指通过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客观试题使用计算机作答,主观试题使用纸笔作答。
(二)特定范围报名人员,应当在填写报名信息时选择纸笔作答考试方式,并在考试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资格审核时提交纸笔作答考试方式申请书,确认纸笔作答考试资格。资格确认后再完成交费。交费手续完成后,不再允许变更考试方式。
(三)纸笔作答考试方式将自2016年起取消。
六、考试时间和地点
(一)考试时间。
综合阶段考试:
2015年8月29日08:30—12:00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
14:00—17:30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
专业阶段考试:
2015年10月17日08:30—11:00 审计
13:00—15:30 财务成本管理
17:30—19:30 经济法
2015年10月18日08:30—11:30 会计
13:30—15:30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17:30—19:30 税法
(二)考试地点。
综合阶段考试:北京、上海、香港。
专业阶段考试:北京、上海、香港和澳门。
七、承办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的机构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中注协驻香港联络处、澳门会计专业联会、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为考试代理机构。
1.在香港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在中注协驻香港联络处,或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办理资格审核和交费。在香港参加考试的人员(除已在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办理资格审核和交费的人员外),将使用网上支付方式交费,详情请登录中注协驻香港联络处网站(http://hkoffice.cicpa.org.cn)查询。
2. 在澳门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在中注协驻香港联络处,或澳门会计专业联会,或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办理资格审核和交费。
3. 在北京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办理资格审核和交费。
4. 在上海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在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办理资格审核和交费。
八、考试报名费
1. 在香港、澳门参加考试的,报名费标准为专业阶段考试每科1000元港币,综合阶段考试2000元港币。
2. 在北京、上海参加考试的,报名费标准按当地标准执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另按每人收取手续费10元人民币。
澳门会计专业联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可以根据当地物价标准及惯例向报名人员酌收手续费和代理费。
九、考试辅导教材
中注协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2015年度)》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2015年度)》,编写专业阶段6个科目考试辅导教材、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试题汇编,以及经济法规汇编,由出版社出版发行。报名人员可通过出版社指定的网上书店或考试代理机构自愿购买。
十、准考证的下载打印
综合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应当于8月10日至26日期间(每天8:00—20:00),登录网报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专业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应当于9月21日至9月30日、10月8日至10月14日期间(每天8:00—20:00),登录网报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十一、试卷评阅和成绩认定
(一)考生答卷由中注协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认定后发布。考生可登录中注协网站查询成绩并下载打印成绩单。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将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由考生到专业阶段最后科目考试代理机构申领。
(四)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将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由考生到综合阶段考试代理机构申领。
十二、专业阶段考试免试条件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按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专业阶段部分科目考试。
十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报名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可在中注协网站上查阅),报名完成即视为全部认同并承诺遵守上述文件。
(二)报名人员下载打印准考证时,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和有关考试信息,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三)中注协已开通注册会计师考试机考练习网站(http://cpademo.cicpa.org.cn)。报名人员可登录练习,熟悉机考环境和电子化试题形式。
(四)考生需要对考试成绩复核的,可在成绩发布后第5个工作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报系统,提出成绩复核申请,中注协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统一组织成绩复核。
(五)中注协将通过官方网站(http://www.cicpa.org.cn)发布考试相关通知,请报名人员随时关注。
(六)如果报名人员咨询与考试政策相关的问题,可将问题发送至中注协设立的考试专用邮箱:ks31@cicpa.org.cn。
如果报名人员咨询与网报系统相关的技术问题,请拨打中注协电话010-88250110(工作日8:00—17:00)。
附件:承办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的机构地址附件:
承办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的机构地址
一、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5层507室
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茶陵路200号1楼
三、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91号中石化大厦B塔43楼4302-4313
四、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2D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驻香港联络处
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39号夏慤大厦14层1405室
六、澳门会计专业联会
地址:澳门东方斜巷14号东方中心十三楼C座
七、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
台北市会计师公会
地址:台北市南海路一号仰德大楼九楼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