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科技局、商务(服发)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将原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延续至2018年底,现将政策延续后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补充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无锡市商务局
无锡市财政局 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8月23日
无锡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补充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为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将我市等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两项政策,执行期由原来的2013年12月31日延续至2018年底。现特制定政策延续后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补充办法如下:
一、2009年以来,按《无锡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锡科发[2010]82号)(以下简称《办法》认定的无锡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从2014年起,所有认定过的及其他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均需按《办法》进行申报与认定,认定后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二、从2014年始,所有有效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每年复核一次,复核时企业须满足《办法》第五条的(四)、(五)、(六)款条件,否则不得享受(上年度)优惠政策,以后年度复核通过方可享受(上年度)优惠政策。复核时,企业按申请认定程序提交材料至各市(县)、区科技局,各市(县)、区科技局初审后,于每年的3月1日前,将复核企业汇总表及企业复核材料(一式3份)报送市科技局。企业复核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上年度人员情况(职工总数、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数)及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复印件及社保人数与职工总数不一致的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
3.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4.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企业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需提供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