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进一步规范撤销经营主体虚假登记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撤销申请受理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机构)负责撤销经营主体虚假登记申请的受理。受理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转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二、虚假登记调查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营主体虚假登记的调查核实。收到转交函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推送至同级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机构)。
三、作出撤销(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机构)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作出撤销(不予撤销)登记决定。撤销登记决定自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抄送市场监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业务系统相关数据操作,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档案管理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档案移交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撤销虚假登记形成的调查材料以及相关证据,参照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立卷,归入行政案件档案进行管理;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调查报告和撤销(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书归入经营主体登记档案。
五、有关要求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勇于担当作为,结合我省“相对集中许可权”“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审管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市监发〔2023〕220号),建立健全登管衔接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登记管理秩序,强化登记行为监管,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监管总局对撤销经营主体虚假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