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贤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103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24年8月8日至2029年8月7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特此批复。
附件:(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103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