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全文有效
2024-08-29
2024-08-29
6u6yq5yx8wwo,boea3xxpz5he,130hgpps6cbgt,193l7zly70246
无锡市基金(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发布时间:2012-05-22  来源: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名称

征收依据文件
(请查询全省法规库)

征收范围

征收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费

苏政办发[2002]142
苏地税发[2000]071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各种保险范围内的)

按社保局核定的《无锡市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

基本医疗保险费

苏政办发[2002]142
苏地税发[2000]071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各种保险范围内的)

按社保局核定的《无锡市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

失业保险费

苏政办发[2002]142
苏地税发[2000]071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各种保险范围内的)

按社保局核定的《无锡市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

工伤保险费

苏政办发[2002]142
苏地税发[2000]071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各种保险范围内的)

按社保局核定的《无锡市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

生育保险费

苏政办发[2002]142
苏地税发[2000]071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各种保险范围内的)

按社保局核定的《无锡市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苏财综[1996]167
苏财综[1997]156

市区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凡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5%的单位

本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均工资各单位按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核定的《无锡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教育费附加

苏政发[2011]3
苏政办发[2003]130

我市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3%

地方教育附加

苏政发[2011]3

我市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2%

防洪保安基金

苏政发[1999]46
苏政发[2011]80
锡政发[2000]65

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

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含工业供销企业)按当年实际销售收入,商业、外贸、物资、供销和粮食等商品流通企业按当年实际销售收入,零售乘以1‰ ;批发(有名单)乘以0.5

银行(含信用社)按当年利息收入,保险按当年保费收入,乘以0.6

信托、财务、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按当年业务收入,乘以1

其他企业按当年营销收入,乘以1

其他经济组织按当年计税收入,乘以1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发[1996]37

凡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应税劳务的所有纳税人

按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的3%

城镇垃圾处理费

苏价工[2000]379
锡政办发[2001]51
锡政发[2004]131

市区范围内的国有、集体、股份制、三资、民营企业和省属以上单位、外地驻锡单位中的纯营业税单位及其个人;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纯营业税单位中的离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

按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84/人、年(其中单位负责48/人、年,个人负担36/人、年)

离退休人员,24/人、年

个体工商户(按从业人数),84/人、年

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

苏财综[1993]50
苏绿委[88]2
锡政发[200181]
锡政发[2004]131

市区(含滨湖区、新区)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股份制、联营、私营企业、外地驻锡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含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及"三资"企业的中方员工

按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13/人、年(其中:绿化费8元、义务植树统筹费5元)

工会经费

锡政办发[2002]172
锡政办发[2006]97

市区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事业单位其应上缴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包括外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筹备金

应上缴工会经费的企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

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

苏委办发[2002]13
苏地税发[2002]36
锡委发[2000]29
锡委办发[2002]13

在市区范围内,凡属非财政性拨款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含合资企业)、驻锡部省属单位

离休人员为26000/人、年

离休人员遗属(无工作的配偶)为暂按1100/人、年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锡委办[2003]67
锡劳社险[2003]41
锡劳社[2009]28

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含伤残抚恤金)、定期生活费、保养金、且于2003年底前退休(含因工致残一至四级退休人员)、退职、保养的人员

2003年底前已破产、关闭、撤消的企业为80/人、年

2003年底前转制改制企业,以及退休人数在500人以上且退休人数与在职人数之比高于1的企业为100/人、年

其他企业为120/人、年

国有土地年租金

锡政办发[1999]17

1、商业、金融保险、旅游、娱乐等经营性行业及民办教育等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
2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经营的;
3
、除住宅外经营性用地过去实行出让但未缴纳货币出让金的

具体征收金额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定

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

锡政办发[2004]154
锡政发[2004]131

无锡市区范围内各类企业(含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含集体控股企业)、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及其他企业等

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各单位具体应征金额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统筹医疗费

锡政发[2001]301
锡政办发[2003]115

凡本市有二等乙级伤残军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锡部、省属单位,军队转业、退休后移交地方民政部门管理的单位

8000/人、年,具体应征金额由社保部门核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