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小王
申税小微,我们公司最近有外建项目,是不是要预缴增值税呀?我刚入职不久,对于哪些情形需要预缴、如何预缴真是不熟悉!
申税小微
您好,如果您公司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今天,申税小微梳理了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四种情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提供建筑服务
1.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一品税悦“小编补充如下:实务中,可能存在二次预缴增值税的情况,看下面的案例1.
建筑企业收到工程进度款时,进度款的预缴,我们可以总结一下:它是纳税义务发生以后的预缴,它是跨地级行政区的预缴,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区域施工则无需预缴。
所谓的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盟、州等区域,至于同一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区施工是否预缴,仍由17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范,即由各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决定。
申税小微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该规定。
2.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一品税悦“小编补充如下: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无论是否为跨地级行政区施工,自2017年7月1日起,均需要预缴税款,只不过预缴税款的地方不一样,跨地级行政区的预缴在项目地,同一个地级行政区施工的预缴在机构地。
对于预收款的预缴,我们可以总结如下:它是纳税义务发生之前的预缴,无论施工地点在什么地方均需要预缴。
案例1:机构地在石家庄桥西区的甲建筑公司,在保定莲池区承揽M项目,2023年8月收到预收款800万元,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且未支付分包款,向业主开具了612不征税发票,由于是异地施工,则甲公司应在建筑发生地---保定莲池区预缴税款800÷1.09×2%,此为预收款的预缴。
根据合同约定,2024年1月A项目计量工程款2800万元,扣除预付款800万元以后,甲公司收到工程款2000万元,同日向业主开具9%税率发票2800万元,那么此时就会涉及二次预缴,也就是按照(2800-800)÷1.09×2%在保定莲池区预缴税款,此为进度款的预缴。
案例2:机构地在石家庄桥西区的甲建筑公司,在石家庄裕华区承揽M项目,2023年8月收到预收款800万元,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且未支付分包款,向业主开具了612不征税发票,由于不是异地施工,则甲公司应在机构所在地---石家庄桥西区预缴税款800÷1.09×2%,此为预收款的预缴。
根据合同约定,2024年1月A项目计量工程款2800万元,扣除预付款800万元以后,甲公司收到工程款2000万元,同日向业主开具9%税率发票2800万元,由于属于同一个地级行政区施工,那么此时就不会涉及二次预缴(
预收款转化为进度款时,属于同一个地级行政区施工无需预缴)。
转让不动产
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应按照规定的计税办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申税小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该规定。
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若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申税小微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该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
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政策来源: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