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内各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江西银行、南昌农村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南昌分行、九江银行南昌分行、赣州银行南昌分行、各外资银行南昌分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市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银行机构。原《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汇发〔2020〕44号)废止。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实施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