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进出口税收
某生产企业取得上游农业合作社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申报退税3446786.10元,被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
发布时间:2024-07-12  来源: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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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

关于湖南仁亿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7 15:2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邵税稽处〔2024〕3号

 

湖南仁亿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521MA4RT20A4W)

我局(所)于2022年10月8日至2023年8月23日对你(单位)(地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两市塘街道三兴社区龙腾国际工业园A1栋11-15号第4-5层)2019年9月16日至2022年9月16日涉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上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邵东市鹏锦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147份,金额14677090元;邵东市蔚翔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25份,金额2499381元;邵东市锦亮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11份,金额1099791元;邵东佳慧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11份,金额1099791元;邵东锦发种养专业合作社开具25份,金额2498300元;邵东润康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45份,金额4498165元;邵东市秋旺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具21份,金额2098848元;邵东市喜来种养专业合作社开具49份,金额4896704元;邵东泰福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11份,金额1099791元,系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你单位利用上述9家单位开具的发票分别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邵东市鹏锦农业专业合作社)1467709元,(邵东市蔚翔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49938.10元,(邵东市锦亮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109979.10元,(邵东佳慧农业专业合作社)109979.1元,(邵东锦发种养专业合作社)249830元,(邵东润康农业专业合作社)449816.50元,(邵东市秋旺种植专业合作社)209884.8 元,(邵东市喜来种养专业合作社)489670.40元,(邵东泰福农业专业合作社)109979.1元。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已申报退税。你单位上述行为系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用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骗取出口退税,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3446786.10元均已申报退税,骗取出口退税3446786.1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缴你单位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3446786.1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邵东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四年一月二日

 

关于湖南仁亿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7 15:3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税稽罚〔2024〕3号

 

湖南仁亿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521MA4RT20A4W)

经我局(所)于2022年10月08 日至2023年08月23日对你(单位)(地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两市塘街道三兴社区龙腾国际工业园A1栋11-15号第4-5层 )2020年10月27 日至2022年09月16 日所有涉税项目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取得上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邵东市鹏锦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147份,金额14677090元;邵东市蔚翔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25份,金额2499381元;邵东市锦亮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11份,金额1099791元;邵东佳慧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11份,金额1099791元;邵东锦发种养专业合作社开具25份,金额2498300元;邵东润康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45份,金额4498165元;邵东市秋旺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具21份,金额2098848元;邵东市喜来种养专业合作社开具49份,金额4896704元;邵东泰福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11份,金额1099791元,系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你单位利用上述9家单位开具的发票分别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邵东市鹏锦农业专业合作社)1467709元,(邵东市蔚翔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49938.10元,(邵东市锦亮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109979.10元,(邵东佳慧农业专业合作社)109979.1元,(邵东锦发种养专业合作社)249830元,(邵东润康农业专业合作社)449816.50元,(邵东市秋旺种植专业合作社)209884.8 元,(邵东市喜来种养专业合作社)489670.40元,(邵东泰福农业专业合作社)109979.1元。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已申报退税。你单位上述行为系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用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骗取出口退税,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3446786.10元均已申报退税,骗取出口退税3446786.1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核对签章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增值税申报表、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原材料和应付账款等各类明细账等资料复印件;2.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共18份;3.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邓亿峰的《询问笔录》;4.检查部门制作的你单位《退税明细表》、《骗税部分对应发票情况》;5.你单位提供的《已抵扣农产品收购发票清册》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决定对你单位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处骗税金额一倍罚款的3446786.10元,由主管税务机关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批准停止你单位退(免)税资格两年。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446,786.1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邵东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四年一月二日

注:湖南仁亿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27日,注册地位于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两市塘街道三兴社区龙腾国际工业园A1栋11-15号第4-5层,注册成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邓亿峰。经营范围包括其他未列明制造业;农产品、中药材收购、研发、初加工、销售;床上用品、家居用品、鞋、汽车内饰用品研发、设计、制造及销售;保健用品研发、生产及销售;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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